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于我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按70元/吨实行定额奖补,对于关闭过剩产能的煤矿厂区,按600万元/个进行包干奖补。
该《细则》表示,关闭的煤矿若属于资源枯竭的煤矿,生产能力为15—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被确定为关闭对象,或经公告关闭后擅自组织生产及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还有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均不给予专项奖补。
另外,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在分配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对非国有企业可按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钢铁行业140元/吨、煤炭行业600万元/矿厂)给予定额奖补。专项奖补资金须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