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知识问答
1、问: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08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4年12月31日通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财政部令第87号,对原第18号令进行修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
2、问: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采购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项目具体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在下达采购项目计划时明确。
3、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含义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采购法》第八条)
采购目录由市、区财政部门定期公布,目前执行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重庆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渝财采购〔2016〕63号)和《重庆市江津区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津财会〔2017〕12号)。
4、问:公开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是怎么界定的?
答: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目前我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津财会〔2017〕12号文件的规定,单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5、问:集中采购机构的含义是什么?
答: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区交易中心是江津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目前区交易中心只接受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任务。
6、问:什么是分散采购?
答: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7、问:我区分散采购的实施?
答: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法》第十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九条)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人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文)规定,政府采购均须在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下组织开展。
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入场流程:采购人提交入场申请书→发布采购信息→专家抽取和组建→现场服务→保证金退还。
8、问:我区自行采购的范围?
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渝财采购〔2016〕63号)
9、问:制作采购文件的主体?
答:采购文件制作主体责任是采购人,区交易中心提供采购文件模版和咨询服务。
10、问:政府采购的评标办法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11、问:采购人如何参与评标?
答:评标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一款、第40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87号令第47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12、问:如果采购单位自有人员不适合参加评标,是否可以书面委托非采购单位人员作为采购人的评标代表?
答:虽然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代表是采购人单位的在职员工,但并不禁止非采购人单位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即采购人可以委托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人员作为代表采购人。
采购人代表一般分三种情况:1、采购单位自有人员;2、采购单位经区财政局同意后,直接委托外单位人员;3、采购单位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评标代表。
13、问:定标权限、方式、程序?
答: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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