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形成过程
原《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存在应急响应与暴雨预警、地灾气象风险预警脱节,各部门响应行动不明确等问题。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征求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意见建议和组织专家评审基础上,修订了《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形成了《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4条,规定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和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共2条,规定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组织机构。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指”)是市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市地指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规划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
第三章 预警机制,共4条,规定预警分级、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行动调整和终止等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规划自然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抄送市地指。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限、风险范围、提示事项、防御应对措施建议等。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第四章 信息报送,共2条,规定报送流程及时限、报送内容。区县指挥机构接报后应在30分钟以内口头报告、1小时以内书面报送到市地指。市地指接报后,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区县指挥机构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第五章 先期处置,共1条,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及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控制措施,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第六章 分级响应,共4条,规定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置主要措施、响应调整、响应终止等内容。市级层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包括雨情、险情(单点)和灾情(单点)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雨情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受威胁地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险情应急响应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灾情应急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
第七章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共5条,规定后期处置、社会救助、保险理赔、调查评估、新闻发布等内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八章 应急保障,共5条,规定信息与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救援装备、资金和物资保障、制度保障等内容。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 预案管理,共3条,规定预案制定、预案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内容。各区县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编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印发实施。各区县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组织各隐患点开展一次疏散避险应急演练,做到全覆盖。
第十章 附则,共3条,分别为名词解释、预案解释、预案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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