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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升重庆中心城区防洪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3 10:40
发布时间:2021-06-2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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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升重庆中心城区防洪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实施。为了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这一政策,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提升中心城区防洪能力的必要性

一是新时代有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洪减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把重庆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亟需提升中心城区防洪能力。同时,《长江保护法》《防洪法》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及重庆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等都明确要求提升防洪能力。

二是人民群众有新期盼。重庆中心城区现行防洪标准要求100年一遇,但历史上的不少建筑和老城区均临江而建,防洪标准较低,存在道路不畅、绿化单一、设施陈旧、违章建筑等问题,沿江人民生命财产时常受到洪水威胁,越来越淹不得、淹不起。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于防洪的期盼除了传统的转移避险之外,对城市品位、城市形象的期盼更高,结合防洪能力提升,有效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需求显得更加突出。

三是中心城区防洪有新形势。受“强厄尔尼诺”、“拉尼娜”事件影响,全市极端性天气明显增多,受川西峨眉山、川北鹿头山和大巴山南麓三大暴雨中心影响,汛期在我市形成峰高量大的过境洪水频次偏多。同时,中心城区位于长江、嘉陵江干流交汇区,又处于三峡水库回水区,洪水组成复杂,不利因素叠加,防洪形势更加严峻。加之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和建筑物密度倍增,一方面流域下垫面条件变化应对洪涝时脆弱性增加,另一方面同量级洪水淹没影响的人口、财产灾情损失更大。

二、关于“中心城区内新建、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0.00)不得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且不得低于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最低高程(不含具有抗渗抗浮能力的全封闭地下车库,但车库进出口标高不得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确因城市道路接点标高等原因不能满足的,应加装升降式防洪闸等设施)”。

解读:1.本规定明确了100年一遇防洪标准执行的具体要求,即以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0.00)为基准。今后需要进一步严格执行,防止新建房屋建筑形成新的防洪问题。

2.根据国务院原三峡办批准的《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国三峡办发计字〔1994〕056号)、《关于对〈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半淹城镇功能恢复规划编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三峡委发办函资〔2001〕02号)等文件,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及库岸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2003〕87号)规定,位于三峡库区的城(集)镇、农村居民点和工矿企业,既要遵守《防洪标准》(GB 50201—2014)规定,又要遵守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最低控制高程的相应规定。

三、关于“中心城区内新建防洪护岸工程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并结合自然地形条件,在统筹滨江道路、建筑、空间安全前提下,确定防洪护岸工程的布局方案和结构型式”。

解读:1.因地形、地质、冲刷等原因确有必要新建的防洪护岸工程,按照《通知》规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以达到防洪保安的目的。

2.新建防洪护岸工程具体布局方案和结构型式根据水文、地质等自然地形条件,统筹城市规划等相关因素确定。新建防洪护岸工程首先是保证安全,特别是岸坡不稳定地段、冲刷严重地段更需要保障岸坡稳定性和工程安全性;其他地段尽量采取生态防护绿地、自然岸坡或者生态护岸,减少碳排放,体现低碳绿色建设理念,降低工程造价。

四、关于“中心城区内新建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或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防洪标准要求,不得妨碍行洪畅通”。

解读:这些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洪水标准,国家均有相应的规定,在设计时应当满足规定的防洪标准,满足行洪空间管控要求,不得妨碍行洪畅通。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防洪评价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五、关于“中心城区临河缓冲带、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区域和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最低高程以下区域,可以按照城市品质提升要求规划滨水空间、绿地、步道或者慢行车道等设施,但应当符合防洪管控、河道管理和消落区管理的有关要求”。

解读:这是城市品质提升与防洪能力提升相互结合和相互促进的重要体现。严格执行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后,在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增加了一定的水位涨落空间,这些空间是今后城市品质提升的重要载体,应当合理规划。可以在符合中心城区城市规划且满足防洪管控、河道空间管控要求的基础上规划建设一些提升城市品质的设施,如湿地公园、防洪通道或者慢行车道、绿地、步道等,建成绿色、开放、共享的公共滨水空间。

六、关于“中心城区已建防洪护岸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其他的可因地制宜采取加高加固等方式提升防洪能力”。

解读:1. 已建成的防洪护岸工程结合旧城改造提升防洪能力,同时开展生态化和智能化改造,通常能够做到既提升防洪能力,又提升城市品质,且有条件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中心城区其他已建成的防洪护岸工程在保证城市品质不下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加高加固。

2.对部分区段确有必要加高加固但是又没有条件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防洪护岸工程,可以采取垫高花台、改变栏杆结构型式的方式修筑堤顶防浪墙,提升防洪护岸工程抵御洪水能力。

七、关于“分类清退中心城区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现状房屋建筑。对2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现状房屋建筑,具备拆除条件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限期搬迁拆除,暂时不宜拆除的房屋建筑纳入旧城改造有关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期限实施。对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防洪标准之间的现状房屋建筑,结合旧城改造,有序外迁。对50年一遇至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之间的现状房屋建筑,引导产权人自愿搬迁或者纳入旧城改造有关规划。加快拆除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的违法建筑、危旧房屋建筑和其他碍洪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具备保护价值的现状房屋建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提升防洪能力”。

解读:1.《防洪法》第24条规定“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汛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122号)对解决防洪风险点的防洪安全隐患问题事宜已作出安排。

2.从近年情况来看,中心城区主要淹没地段为2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老城区,各区政府按照《通知》精神对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的现状房屋建筑进一步梳理核查后,可以结合“两江四岸”提升、旧城改造等工作,制定方案、分类施策处置。

3.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等特殊建筑,如不可移动文物、古镇、古建筑等,各区政府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采取措施,有效提升建筑防洪能力。

八、关于“临河在建项目和已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拟开工项目应当对防洪能力进行复核,经复核不能达到100年一遇防洪能力的,应结合规定防洪标准、场平标高和用地红线等尽可能开展设计变更,使项目建成后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解读:在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拟建、在建项目,原设计可能不能满足防洪要求,由各区政府按照《通知》精神组织复核,经复核需进行设计变更或重新设计的,依法依规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九、关于“加强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洪水调度、应急撤离以及其他非工程措施建设。短期内不能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地区,应当加密水位、洪痕标识和警示,加强洪水预警预报,统筹做好防洪应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解读:非工程措施是有效提高防洪能力的重要手段。其中,加强水文监测可及时获取雨量、水位实时监测数据,直观掌握河流水位是否超警超保。预警预报可给予公众一定的转移撤退时间,是降低洪水损失的有效手段。洪水调度可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调洪作用,降低洪水影响。加密水位、洪痕标识和警示可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险情识别,为主动避险打下基础。

十、关于提高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防洪标准事宜

解读: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政府应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及产业布局,抓紧科学确定防洪标准,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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