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我市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重庆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0)8号,下称《办法》)。该办法已于4月10日起施行,今(16)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共分七个部分,重点内容包括:明确监管对象,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完善行政许可机制,落实放管服;明确业务范围,引导专注主业。
其中,本办法监管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注册地在市外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市金融监管局履行对全市范围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指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工作,履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职责。此外,市金融监管局还将配套出台审批、备案工作指引,行政处罚流程等系列配套制度。
《办法》按照《条例》规定和“放管服”要求,将我市原有的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事项共14项调整为设立和变更审批事项5项,备案事项7项。《办法》规定在重庆市内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为确保设立变更事项符合监管规定,《办法》要求由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沟通,做好事前合规辅导工作。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担保业务: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此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同时,《办法》还要求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支持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和“三农”提供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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