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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家庭怎么帮?重庆市总工会制定了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02 11:24
发布时间:2019-12-0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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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细则原文

重庆市市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分级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市级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级困难职工档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为在职职工、工会会员。

    (二)职工家庭成员必须全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购买城乡居民医保,有条件的职工应参加职工互助保障。

    (三)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公式: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每月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每月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每月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每月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家庭总人口数。

    加入工会组织、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家庭也可以纳入建档。

    第四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核算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第五条 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在申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前12个月内,职工家庭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市外就医、器官移植、进口自费药品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在扣除范围)、职工互助保障互助金(或救助金、慰问金)、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12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应按照“12个月内实际扣除总额÷12个月”计算。

    (二)子女教育专项扣除

    职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4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接受全日制本科、全日制专科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8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应按照“年度定额扣除标准÷12个月”计算。

    (三)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职工家庭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①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扣除标准为每月400元;②其他区县,扣除标准为每月200元。

    (四)赡养老人专项扣除

    职工赡养一位及以上未共同生活且无城镇职工养老金的“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每年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应按照“年度定额扣除标准÷12个月”计算。本细则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六条 市级建档困难职工档次划分及帮扶项目:

    (一)一档: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生活、助学、医疗三项救助。

    (二)二档: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或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享受助学、医疗两项救助。

    (三)三档: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但低于或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享受医疗救助。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建立档案:家庭中有一位及以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超出我市社平工资3倍的;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九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建档申请表(含审批信息)、帮扶申请书(含个人承诺信息)、专项扣除项目信息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大病医疗提供诊断书、住院发票或医保结算单等,子女教育提供子女学籍证明或入学缴费凭证,租房提供租房合同,赡养老人以基层工会入户调查核实为准);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等。建档工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财务制度档案。有关帮扶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十条 坚持按劳动关系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原则。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一条 按照职工本人申请、建档工会核实公示、上级工会复查核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第十二条 各建档单位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档案:重复建立档案的;建档后2年内未录入帮扶信息的;职工劳动关系已不在本单位的;职工不如实申报或对建档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帮扶资金的;职工本人已死亡或无法联系(失联持续1年以上)的;其他应注销未注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各区县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要按照本细则规定,建立市级困难职工档案。原则上各区县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不再建立本级的困难职工档案,若确需建立,必须报经市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市总工会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于2021年6月30日终止,由重庆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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