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发布时间:2019-03-01
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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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负面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定位,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切实减轻村(居)委会行政负担,增强自治功能,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自治清单”

共23项自治事项,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治,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

“协助清单”

共27项协助事项,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负面清单”

明确严禁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生产安全管理等7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