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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
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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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近日管委会颁布了《万盛经开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万盛经开发〔2017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办法》的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的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5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提出对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一定人数就业的,给予基地一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为认真贯彻市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规范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主要功能
    《办法》规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具备5项主要功能:一是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二是创业指导功能。组建或引进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三是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四是事务代理功能。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手续,提供税务、社保、专利、商标申请等政策咨询服务,以及人才招聘、财务代账、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五是政策落实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政策性贷款等扶持政策。
    (二)关于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办法》规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除应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市场推广、事务代理、政策落实等5项功能外,还应具备以下5项条件:一是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管理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是稳定的经营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等基本需要。孵化基地(园区)场地面积一般为800平方米以上,能容纳孵化对象30家以上;三是健全的管理制度。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四是特定的服务对象。孵化对象应当是新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须在基地(园区)内;五是专业的服务团队。基地(园区)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2名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办法》规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区创业就业和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命名,并授予“万盛经开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牌。
    同时,《办法》规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按市级相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扶持政策
    《办法》规定,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层次的,其运营单位可以享受以下3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是创建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区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二是孵化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的孵化对象成功运营1年以上,按带动就业的数量,给予基地(园区)运营机构孵化奖励。其中,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的孵化对象,每户带动就业1-3人的,按每户0.5万元的标准奖励;每户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3人)的,按每户1万元标准奖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的孵化对象,每户带动就业2-5人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奖励;每户带动就业5人以上(不含5人)的,按每户3万元标准奖励。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的孵化对象,每户带动就业3-8人的,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奖励;每户带动就业8人以上(不含8人)的,按每户4万元标准奖励。基地(园区)内的同一户孵化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孵化奖励。
    三是运营管理补助。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年补助5万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年补助8万元,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年补助10万元。运营管理补助最长享受时间为3年。
    (四)关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考核管理
    《办法》规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从通过认定之年起,实行年度考核制。基地(园区)运营机构应按年度考核要求,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孵化基地(园区)服务效果、成效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分别给予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层次的考核意见。
    《办法》规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牌:一是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二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三是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四是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五是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六是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七是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万盛网和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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