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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6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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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渝金发〔20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高新区财政局、万盛经开区金融办,保税港区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公司,市融资担保业协会:

现将《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金〔2015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评级目的。为健全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审慎监管,全面科学评价融资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及经营行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惠金融,防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级原则。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以下简称监管评级)应当在全面、客观、公正、审慎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监管评级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相结合。监管评级要素中体现整体规模和业务结构,注重横向、纵向对比评价。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监管评级内容体现监管导向作用,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现场检查以及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持续经营满1年。

第四条  职责分工。监管评级的实施主体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督导全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应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对管辖地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监管评级。

第五条时间频率。监管评级按年度进行,评级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评级体系

第六条评级要素。监管评级体系由四部分评级要素构成,分别为:管理质量、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合规要求四个部分,以及加分项目。

第七条  评级指标。评级指标是评级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表》为准。评级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级机构最终得分。

第八条评级标准。根据监管评级指标细化评级标准,评级指标的标准主要是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等规定的监管要求,分值合计满分100分,符合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或不得分。

第九条  加分指标。加分指标的评级内容是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发展或推进的工作,获得市级(含)以上的表彰或社会荣誉,分值为正向赋分,合计满分10分。

第十条  评级计量。每项评级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级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专业判断综合得出。评级得分由四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第十一条  等级划分。融资担保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五个评级等级。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得分在80(含)90分区间为B级,得分在70(含)80分区间者为C级,得分在60(含)70分区间为D级,在60分以下为E级。

第十二条  评级等级的对应含义。监管评级从AE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度越高。评级等级对应的评级含义如下:

(一)评级结果为A级,公司经营较为稳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较完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经营业绩优良,经营服务行为较为规范。

(二)评级结果为B级,公司经营基本稳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逐步完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营业绩良好,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评级结果为C级,公司经营存在隐患,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经营业绩一般,风险管控能力一般,需要监管予以关注,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评级结果为D级,公司经营不稳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问题,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情形,风险管控能力较差,需要监管重点关注,亟待采取审慎的监管措施。

(五)评级结果为E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长期未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或已无法正常经营,需要监管高度关注,亟待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评级调整。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动态下调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归入E级:

(一)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级流程

第十四条  评级环节。监管评级流程分为以下6个环节:机构自评、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档案归集、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机构自评。参评机构对照监管评级指标进行自我评价打分。

第十六条监管信息收集。监管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为监管评级做好准备。信息收集渠道及内容包括:

(一)融资担保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

(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内外部审计报告、公司年报及报送的监管统计报表等材料获取。

(三)监管部门开展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掌握的情况;

(四)监管文书、信访投诉核实情况;

(五)其他部门开展的有关外部审计、巡视、检查、处罚等情况;

(六)融资担保公司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年报及内外部审计报告等。

(七)其他监管途径掌握的情况。

第十七条监管初评。市金融监管局可委托区县金融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监管初评工作,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开展年度监管初评。

第十八条  监管复审。市金融监管局对初评等级进行监管复审,确定监管评级最终结果。监管复审可视实际情况,要求融资担保公司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单位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也可视复评信息对监管初评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档案归集。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市金融监管局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评级结果通报。市金融监管局建立监管评级通报和共享机制。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形成后,应及时向融资担保公司、区县金融管理部门通报,可视情况向金融监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股东等单位通报评级结果,并可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监管分类施策。市金融监管局应结合监管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一)对监管评级结果为A、B级的融资担保机构,注重运用原则导向监管,引导该类机构积极创新融资担保产品服务实体经济,协调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政策向该类机构倾斜,并根据实际情况拓宽经营范围、降低现场检查频率。

(二)对监管评级结果为C、D级的融资担保机构,注重规制监管与原则导向相结合,可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约谈高管、限制自有资金运用、适度加大现场检查频率等监管措施。

(三)对监管评级结果为E级的融资担保机构,注重运用规制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可实施强制性监管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风险警示、责令整改、约谈高管或建议更换高管、列为现场检查重点、限制业务范围、暂停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等监管手段,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整改落实。市金融监管局应督促融资担保公司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年度监管评级重要参考依据,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问题移送。市金融监管局对监管评级中发现的涉及金融腐败问题或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评级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解释。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修订。市金融监管局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监管规定等,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及《评级指标表》和标准,推进年度监管评级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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