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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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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加强引导,应保尽保。引导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保尽保。

(二)先缴后补,应补尽补。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之后享受缴费补贴。

(三)合理分段,等额补贴。对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按不同年龄确定缴费补贴年限,并在确定的补贴期内实行等额缴费补贴。

二、参保方式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对应险种的基本养老保险。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征收土地公告的当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是指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

2﹒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标准。

1﹒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在我市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或调整时调整。

2﹒补贴年限。

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如下: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2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3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4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5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7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8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9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0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1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2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3年;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4年;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贴年限为15年。

(三)补贴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尚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补贴对象。

(1)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发放给本人。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后,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2)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记入其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本人参保缴费凭证申请领取缴费补贴。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3)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给本人。

(4)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征地时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四)其他事项。

1﹒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服刑人员等因政策规定暂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缴费补贴暂停发放或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本通知规定分类处理。

2﹒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将其当年应享受的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补贴计发方式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式执行。

4﹒补贴对象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四、资金来源

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规定在征地社会保障费用中列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减免。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的确定、筹集、发放等工作,并根据缴费补贴发放工作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市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各区县征地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等确认工作。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区县财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工作。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养老金待遇计发等工作。区县信访、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文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所涉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再适用渝府发〔2008〕26号文件。

(二)2021年7月1日起,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再适用渝府发〔2008〕26号文件。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文件实施前,已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所涉及的征地安置人员,以及已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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