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上角 选择浏览器打开

(欢迎您)注销

【字体:
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38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01-02-27 发布日期 2001-03-19
标题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渝府令〔2001〕112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386
主题分类 : 其他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01-02-27
发布日期 : 2001-03-19
标题 :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 渝府令〔2001〕1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 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