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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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一老一幼”

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4〕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和改进“一老一幼”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3日            


(本文有删减)


加强和改进“一老一幼”服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一老一幼”服务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老年人和婴幼儿关爱服务,坚持边界清晰、多元协同,分区分层、分类分龄,统筹布局、一体推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监管,切实加强和改进“一老一幼”服务工作。

到2027年,基本建成15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和城市15分钟婴幼儿服务圈。到2029年,养老托育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拓展提升,建成西部城乡便民养老托育服务高地,力争“一老一幼”服务工作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二、推动养老服务和老龄事业发展

(一)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提质增效。适度扩大公办养老机构保障范围,将低保失能老年人纳入兜底保障,探索建立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入住机构支持机制,提升照护服务质量和空余床位利用率。支持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结合乡村振兴工作,改造提升一批乡镇敬老院,因地制宜建设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严格落实乡镇敬老院人员配备、运营经费保障、消防安全等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提供居家养老等拓展服务。加强闲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利用,推动其优先改造为农村养老服务场所。

(二)培育壮大民办养老机构。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引导支持有关政策,鼓励区县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闲置国有房屋用于建设养老机构设施,推动社会力量利用存量资源举办养老机构,优化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持续推进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品质化养老机构。

(三)促进医养康养一体化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预约就诊和老年人术后康复双向转诊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建设医养联盟或医养联合体,指导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健康管理、照料护理等服务。探索发展旅居养老、建设康养小区等康养产业新业态。因地制宜推动森林康养与教育、运动等行业融合发展,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种类、高质量的森林康养服务。

(四)推动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盘活存量资源举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推动国有闲置资源提升改造为养老场所,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开设社区养老服务点。

(五)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支持盘活闲置存量资源、利用现有餐饮设施等,建设“社区老年食堂”、“小区老年食堂”、“助餐老年食堂”、“赶集老年食堂”等多元化老年食堂,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服务。

(六)扩展老年大学(学校)服务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国有资产和闲置社会资源等开办老年大学(学校),鼓励各区县依托现有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老年大学(学校)。引导老年大学(学校)在社区开设教学点,支持开发线上课程,在电视、手机等终端开放。

(七)推进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完善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服务规范,通过政府奖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困难半失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试点推进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开展居家适老化产品社区租赁,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失能居家照护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

(八)开展助浴助洁服务。推动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发展,支持各区县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助浴服务。推进居家老年人助洁服务,各区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志愿支持等形式,对有意愿接受助洁服务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等开展助洁服务。

(九)拓展困难老年人支持关爱服务。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探索“时间储蓄”等互助养老机制,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基层老年协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对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实行定期探访关爱。

(十)全面实施高龄津贴。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全覆盖,各区县出台具体政策并适时动态调整津贴标准。推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智能化,加强业务数据共享,实现大数据识别、高龄津贴免申即享。

(十一)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提质扩面。对80岁以上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试点,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有序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群,探索研究将参加居民医保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建立健全筹资办法,合理确定待遇享受标准。完善机构照护和居家护理待遇结算机制,探索由居家个体护理向机构上门护理转变,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三、加强婴幼儿托育及学前教育服务

(一)持续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挖掘幼儿园托育服务潜力,将空余学位转化为有效托位。支持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招收2—3岁幼儿,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开设专区、增设托班。

(二)积极发展城市社区普惠性托育服务。依托城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用房等存量资源,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增设普惠性托育服务点。支持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设专区,设置普惠性托育服务点。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合理配备保育人员。大力开展“托育开放日”活动,鼓励各区县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发放托育服务体验券。探索“物业+托育”服务,在入住超过10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三)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建设标准,以单独举办、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鼓励支持在育龄女性较多、托育需求较强的产业园区、楼宇推广托育服务,为职工“带娃上下班”提供安心、便捷服务。

(四)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挖掘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资源结构,稳步增加公办学位供给,积极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保障机制。完善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600元/年·人。

(五)优化学前教育保教服务。积极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小学化”等问题治理力度。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拓展学前特殊教育服务。

(六)建立网格化医育结合联盟。将婴幼儿照护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并落实经费支持。推动区县级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与辖区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备案托育机构签订卫生健康服务合作协议,打造医育结合联盟,免费为在托婴幼儿提供听力筛查、视力筛查、生长发育等健康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一老一幼”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工作格局。强化“一老一幼”服务机构运营监管和安全监管,将养老、托育机构纳入城市服务基层治理体系,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

(二)强化财政和用地支持。支持区县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补齐普惠养老托育设施建设短板。全面落实“一老一幼”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相关政策,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统筹建设“一老一幼”服务设施,增加公共区域适老化设施和婴幼儿服务场所。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的养老托育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三)推进数字化建设。将“一老一幼”服务纳入数字重庆建设规划,推进“一老一幼”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及电子地图、机构备案等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推广运行“渝悦·养老”云平台,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拓展数字养老服务场景。加快推进托育机构“网上提交及时办”、家庭“入托网上约”、群众“投诉举报马上查”一件事应用场景建设。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实施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现全市“一老一幼”一网统管。

(四)加强探索实践。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推动市级“一老一幼”服务达标、先进区县和先进单位建设,并充分发挥服务达标、先进区县和先进单位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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