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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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

政策措施(2021—2023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

(2021—2023年)


为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培育新的增长动能,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前10座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30%的比例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起,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每年进行调整。2021年的补贴标准为: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30元、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三、推动公共领域示范应用

市级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支持政策,以定线物流货运车、公交车、市政环卫车、邮政快递车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稳步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规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

四、给予通行便利支持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中型及以下氢燃料电池货车,可新增纳入我市城市配送示范车辆范围,并给予通行便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五、大力创新商业模式

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加大商业模式探索,制定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大力支持相关企业成立融资租赁平台公司,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大规模示范应用。(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相关补贴申报办法另行通知。以往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国家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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