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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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的重要部署,切实加强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山水重庆。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城镇居民自主意愿,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不同地区不同城镇实际,实行一区一策、一镇一策,围绕保持和塑造城镇特色推进环境综合整治,杜绝“千镇一面”,实现各美其美、各优其优;坚持以镇带村、以村促镇、镇村联动、协调发展,推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坚持建管并重,尊重城镇原有格局和历史文化脉络,重视设施建设、功能完善及管理服务,着力保护历史文物、建筑、街巷空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统筹推进、持续发展,既要打造景观美,更要创造生活美,不断提升城镇的便捷性和舒适度。

(三)工作目标。

从2017年开始,以35个市级特色小(城)镇为主要对象,以城镇建成区为工作重点,深入推进以“两加强三完善”(加强规划引领、加强风貌整治,完善城镇功能、完善园林绿化、完善人居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建成一批空间美、街区美、生活美、风景美、生态美的特色小(城)镇,创建3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中国特色小镇,示范带动全市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助推全市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塑造空间美。

强化城镇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地形地貌、路网体系、街区模式、地下空间等因素,合理利用山水、田园等自然资源,使城镇结构清晰合理,空间格局尺度适宜,视线通廊显山露水。强化城镇规划管控,以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为依据,以区县(自治县)为编制主体,科学编制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充分彰显独特的城镇风貌、建筑特色、厚重人文和历史景观。强化城镇主次入口、步道街巷、广场公园等重要节点、重要街区、重要地段项目的整治和设计,适当布置城市雕塑,规范设置标志标识,精心建设文化长廊,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二)加强风貌整治,提升街区美。

开展建筑风貌整治,重点整治建筑外立面、建(构)筑物、露天线路、路牌广告、店招门楣等内容,实现建筑风貌美观协调、建筑立面干净整洁、空中线网规整规范。推进老旧住宅区有机更新,鼓励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大力整治背街小巷等城镇“盲区”,实现照明亮化、道路硬化、环境美化和设施便利化。保护和延续城镇传统风貌,挖掘提炼历史文化内涵、独特的地域元素和建筑符号,合理利用传统及现代建筑艺术、工艺、材料等,实现城镇风貌原真性与时代性的协调、内在实用性与外在观赏性的统一,打造有记忆、有故事、有内涵、有个性的街巷界面和建筑精品。

(三)完善城镇功能,满足生活美。

完善道路交通设施,优化主次干道路网结构,合理设置公共停车设施,完善护栏、斑马线、信号灯等交通标志标识,实现道路交通内畅外联、方便快捷。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需要,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商贸中心、运动场馆、影视娱乐设施、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缺失的“短板”。实施城镇亮化工程,推进主干道、标志性建筑、重要节点和商业中心等区域亮化提升,鼓励中国特色小镇、全国重点镇和国家(市)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等有条件的城镇实施夜景灯饰工程。推进智慧城镇建设,结合城镇管理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建设涵盖市政设施、城镇水务、镇容环境、城镇执法、城镇照明、城镇园林等专业管理系统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城镇管理要素、城镇管理过程、城镇管理决策数字化与智慧化。

(四)完善园林绿化,打造风景美。

科学布局城镇园林绿化,深入开展城镇景观“三绿”(小区或单位绿化、道路绿化、公园绿化)工程,构建以小区或单位绿化为基础、道路绿化为骨架、公园绿化为支撑的园林绿化格局。推进小区或单位绿化工程,以乔木、灌木、草坪结合种植为主,以错季鲜花种植为点缀,鼓励居民利用空地、阳台建设“微花园”,建设园林式小区或单位,实现小区或单位花园化。推进道路绿化工程,结合自然环境,以种植四季常绿的本地树种为主,加强行道树建设,确保行道树栽植的连续性,合理搭配各色花草,不裸露土地,提高道路绿地率,增加生态效益,实现道路林荫化。推进公园绿化工程,以保留和利用现状自然山水和本土植被为主,建设设施完善、功能齐备、方便可达、形式多样的公园,基本满足居民休闲游憩、锻炼健身等需求,科学布局展现城镇特色和文化的建筑景观、小品景观和园林景观,实现公园景观化。加强园林绿化保护和管理,开展古树名木挂牌及后续资源的保护,日常管护常态化,逐步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护。在城镇园林建设中,注重选用本地树种,充分体现当地文化和习俗,依托城镇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充分将小区、单位、道路、公园、山体、水系及林地等相结合,形成绿道绿廊网络,强化城乡之间绿色生态空间的联系,打造四季常绿、色彩丰富、层次分明、具有地方特色的园林城镇。

(五)完善人居环境,形成生态美。

坚持绿色本底,推进生态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城镇及周边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对自然山体的保护和绿化,做好流经城镇周边的河道保护线及城镇规划绿化缓冲带建设,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着力减少小(城)镇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强化污染水体治理,加强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的保洁,保持自然水体洁净。加强污水垃圾治理,以满足生产需要和生活承载为标准,加强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分批推进雨污管网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合理布局垃圾中转站,科学配置清运车辆和垃圾箱体,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实现全覆盖,推动生活垃圾实现日产日清。完善城镇能源使用体系,推动分布式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应用,加快清洁能源改造。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在有条件的城镇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举措,在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推进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做好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衔接,建立项目库,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专项资金,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工作指导。

市城乡建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现场会议推进、信息报送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定期通报、梳理问题和总结经验,积极推进示范样板打造。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对推进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行指导和服务。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领导包片、部门定点、专家驻镇等方式,充分借助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团队、民间协会等人才优势,加强对推进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并做好基层党政领导、建管人员、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加强资金保障。

从2017年起,调整市级中心镇建设补助政策,重点用于特色小(城)镇建设补助。市级财政每年给予特色小(城)镇建设3.5亿元左右专项补助,连续补助5年。具体补助方式和标准由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多渠道筹集特色小(城)镇建设资金,统筹保障项目建设有序推进。鼓励农发行市分行等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加大对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通过设立小(城)镇发展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加快形成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金融资本助力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特色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推进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改善环境为了大家、大家齐抓环境改善”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提升文明素质。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在全市推广。

(五)加强跟踪问效。

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督查,对工作不力、实施效果差、群众满意度不高的项目,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研究制定特色小(城)镇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特色小(城)镇环境改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适时调整充实市级特色小(城)镇,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非均衡发展模式,推动全市特色小(城)镇环境持续改善,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协调、绿色发展。


附件:市级特色小(城)镇名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级特色小(城)镇名单(35个)


一、万州区武陵镇

二、黔江区濯水镇

三、涪陵区蔺市镇

四、沙坪坝区青木关镇

五、九龙坡区走马镇

六、南岸区迎龙镇

七、北碚区金刀峡镇

八、渝北区统景镇

九、巴南区东温泉镇

十、长寿区长寿湖镇

十一、江津区白沙镇

十二、合川区涞滩镇

十三、永川区朱沱镇

十四、南川区大观镇

十五、綦江区东溪镇

十六、大足区龙水镇

十七、璧山区福禄镇

十八、铜梁区安居镇

十九、潼南区双江镇

二十、荣昌区万灵镇

二十一、开州区铁桥镇

二十二、梁平区屏锦镇

二十三、武隆区江口镇

二十四、丰都县高家镇

二十五、垫江县高安镇

二十六、忠县石宝镇

二十七、云阳县江口镇

二十八、奉节县白帝镇

二十九、巫山县大昌镇

三十、巫溪县文峰镇

三十一、石柱县黄水镇

三十二、秀山县洪安镇

三十三、酉阳县龙潭镇

三十四、彭水县保家镇

三十五、万盛经开区青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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