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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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基本原则: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平稳过渡、基金平衡。

二、适用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同本通知第三条(一)款所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4%。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三)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二)款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在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对新办法高出原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加发。

五、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机制。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应当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八、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确定。

九、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十、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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