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4〕157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解决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市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实施原则
(一)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参保、分级负责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提取的余命医疗费,应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一次性全额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划转的余命医疗费分级建账、分别核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划转的余命医疗费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和企业主(代)管部门共同审核后,再按规定划转。
三、参保办法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其主(代)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落实资金,并经以上部门审核后,在原企业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和划转余命医疗费手续。在足额划转余命医疗费的次月,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费用渠道及标准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划转余命医疗费: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发布之前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以当时提取的金额,扣除实际破产月数按规定进度使用的余命医疗费后的剩余部分,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时提取的金额人均不足6500元的差额部分和超规定进度使用形成的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足。
(二)75号文件发布之后本意见发布之前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按本单位退休人员实际余命年限提取的金额(人均不低于6500元),扣除实际破产月数按规定进度使用的余命医疗费后的剩余部分,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足部分由企业主(代)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筹足。
(三)本意见发布之后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72周岁计,余命医疗费以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按实际余命年限计提(人均不低于12000元)。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市政府根据上年度参保人员医疗费实际发生情况对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作相应调整。
五、个人账户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注入。若本人实际年龄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则每相差1年个人账户注入资金每月相应减少1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扣减。
六、大额医疗互助保险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退休人员本人每月缴纳2元(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其余部分在余命医疗费中列支;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
七、待遇标准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和比例,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八、其他
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当地规定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其余命医疗费的划转,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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