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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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4〕151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是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享受大龄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的人员。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下称退休人员),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养老金的,按本意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实施原则

(一)属地参保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所在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

三、参保办法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其领取养老金的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费用渠道及标准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人均寿命以72周岁计,余命医疗费以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按实际余命年限计提,同级财政一次性划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市政府根据上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情况对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作相应调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中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待遇标准

退休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自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月25元注入,享受《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本人每月缴纳2元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

六、其他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外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其领取养老金的区县(自治县、市),按当地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并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余命医疗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本意见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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