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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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重庆市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

渝府发〔2021〕39号


为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重庆市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的禁采区和禁采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道名录

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泥溪河、磨刀溪、渠溪河、龙溪河、綦江、龙河、汤溪河、长滩河、大宁河、湾滩河、梅溪河、郁江、花园河、小江、普里河、阿蓬江、中井河、细沙河、黎香溪、油江河、黑水滩河、璧北河、梁滩河、土主河、大洪河、蒲河、藻渡河、干河沟等32条河道。

二、禁采区范围

(一)外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长江、嘉陵江水域(外环江津长江大桥、鱼嘴两江大桥、水土嘉陵江大桥以内的长江、嘉陵江河道水域)。

(二)河道名录涉及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三)河道名录涉及的跨江(河)桥梁上下游保护河段范围,涵闸、泵站、取水口、排水(污)口,水文站、水文观测断面、国考市考水质监测断面,堤防、护岸、沿江公路、河道(航道)整治建筑物,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渡口、码头、锚地、轮渡区,过江电缆(光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

三、禁采期时段

(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天禁采,其余时段每日21∶00至次日7∶00禁采。

(二)长江干流河段在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秒的时段禁采,其他河道在每年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时段和涉及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布暴雨、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时段禁采。

四、有关事项

(一)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并经审批许可,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河道、航道整治疏浚,港口、取水口清淤,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性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所列河道外,其他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由各区县政府审批的采砂规划确定,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公告。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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