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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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3〕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意见》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会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协助政府履行人道领域的国际承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重庆地处山区丘陵,自然灾害频繁,人道救助需求大。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就是要结合重庆实际,紧紧围绕当前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的时代特征,立足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红十字会工作的现实需要,积极探索解决制约重庆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基础性问题,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良好的运行机制,推动重庆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学习宣传《意见》作为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策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带头学习宣传《意见》,认真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发挥各行业、各系统力量,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意见》,强化合作,形成合力。全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制订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实效性强和有针对性、有声势、有特色的学习宣传活动。

(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集中宣传、深度解读《意见》,刊登播报《意见》实施的相关新闻,扩大宣传影响。同时,利用城市公共场所、阅报栏、公益广播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公共交通工具语音系统等设施进行宣传,使《意见》精神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三、深入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意见》对新时期红十字会的性质、职能定位和工作要求,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大力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要根据实际需要,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和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完善配套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增强红十字会救灾保障能力。要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者建立市级及区县(自治县)红十字救援队伍,完善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对使用红十字标志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要保障其优先通行。对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三)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建设重庆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卫生、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电力、质监、安监、旅游、价格等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护培训,提高高危行业人群的自救互救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逐步构建与政府应急体系联动的群众性自救互救安全网络。到2020年,力争使全市接受应急救护培训的人员占总人口的20%。

(四)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推动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白血病儿童救助”“社区老人关爱服务所”等品牌项目。在开展“双日捐”等政府主导的公益捐赠活动中,要将募捐资金按一定比例分配给红十字会,用于在农村和社区开展扶贫帮困、大病医疗救助、博爱养老等社会救助活动。发展改革、民政、卫生、税务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政策扶持。对红十字会资助的学校、卫生院(站)、饮水工程、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社会和企业的过剩物资,在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助贫、助困、助学。

(五)积极推进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依托红十字会良好的社会公益形象及群团优势,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重庆分库建设,不断扩大库容量,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提高库容使用率和移植成功率,挽救更多血液病患者的生命。进一步完善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跟踪服务制度,支持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管理体制机制。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及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设立重庆市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适时推进人体器官捐献立法。

(六)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继续推进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机构设置,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规范领导班子人员配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市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建设,加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机构和遗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建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发展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加强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工作,提高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会员的权利。教育部门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学校红十字组织建设。建立红十字组织的学校,要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条件。加强行业红十字会建设,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管理。

(七)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红十字会机关干部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加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拔热爱红十字事业、综合素质好、开拓精神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各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立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质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会干部队伍。

(八)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全市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积极推进高校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

(九)积极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对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投入,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全市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全面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十一)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等法律法规,支持相关执法主体与红十字会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

(十二)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十三)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表彰为人道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深入开展红十字事业理论研究,大力宣传红十字文化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提升精神文明程度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要依法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向红十字会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大彩票公益金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意见》的组织领导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意见》的规定,把红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政府有关负责人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红十字会工作纳入职责范围,积极支持和参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全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实际,理清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学习贯彻《意见》的具体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具有地域特色和行业特征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各界力量,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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