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渝府发〔2010〕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二、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暂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待实施绩效工资后,从2010年1月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7〕135号)规定的7%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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