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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415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8-14
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工作通知〔2020〕1928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415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0-08-07
发布日期 : 2020-08-14
标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 工作通知〔2020〕19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要求,我市制定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在《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进行了梳理,对综合执法改革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了整理,对相关联的执法事项进行了整合。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及时按程序对《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进行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利于本辖区工作的执法事项清单。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内执法事项的范围、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后果,对照实施依据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得擅自扩大执法权限。对实施依据法律条款内涉及多部门处罚权的,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行使处罚权。生态环境部门要与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做好衔接,及时移交执法权,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和划入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实施。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对需修改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规再调整《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四、合理区分市、区县、乡镇(街道)职责。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照职能职责,整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事项,按照《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分别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大案要案的督办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事项。其余执法职能由区县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一责任层级建议是压实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编制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要切实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六、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加强宣传,让市场主体、群众看得懂、用得上,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制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配套制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各区县(自治县)要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在制定清单时予以明确。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并定期实施。建立案件移交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市委编办要会同市司法局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7日           


相关公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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