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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 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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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渝环〔2022〕76号),现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优化监管保生产政策措施(共3条)

1. 深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实行无事不扰;优化整合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帮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政策解读: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规〔2021〕5号)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动态调整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渝环办〔2022〕57号),支持与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属于重大工程项目或重点领域企业,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正常运行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诚信或良好的5类企业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2. 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落实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措施。

政策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等15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3. 推行自行组织重大变动界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与环评批复不一致情形,企业可自行组织认定,经技术论证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企业可按程序申领排污许可,纳入企业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管理。

政策解读: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渝环规〔2020〕688号))出台。文件囊括了对所有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等文件所列水电、油气管线建设项目等重点变动清单,已具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重大变动界定同样满足管理规定的条件,所以推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重大变动界定,便利企业,减少跑动部门的麻烦。

二、优化审批助落地政策措施(共3条)

4. 带条件批复建设项目环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审批情形的,对环境影响可接受、污染治理措施可行的建设项目,经识别虽然有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且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项,在区县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已开展相关工作说明的情形下,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施并联审批,不互为前置,予以带条件审批。

政策解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以外(例如涉及长江干支流1公里的问题),对环境影响可接受、污染治理措施可行的建设项目,经识别虽然有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且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项,在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已开展相关工作说明的情形下(例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但所涉及部分已纳入上报的评估调整方案调出),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并联审批,不互为前置,予以带条件审批,但要明确在取得相关条件前,不得开工建设。(例如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在未批准无害化穿越或调整前,不得开工)。

5. 保障重点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在措施到位、社会稳定前提下允许轨道交通、道路等重点工程最大限度满足每月(周)夜间作业时间。

政策解读: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十条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83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国务院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最大限度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6. 优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但其他手续尚在办理中的项目,在属地政府或企业书面承诺完成时限条件下实行承诺审批;对管理规范没有处罚记录的经营许可延期直接审批。

政策解读:落实《关于印发优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积极服务企业八项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77号)等有关要求,对总体满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领条件,但其他一般性问题正在整改、防护距离内房屋尚未全部拆除但居民已迁走等情形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区县或企业书面承诺完成时限并确保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实行承诺审批。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若申请企业在上一个经营期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为达标,且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发生超标排放情况,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检查,直接进行审批。

三、创新服务促招商政策措施(共3条)

7. 服务招商引资智能选址预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出“建设项目选线选址环境准入自助查询系统”APP,并纳入“渝快办”,为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引进、环境准入、选址选线提供免费自助研判,助力招商引资。

政策解读:市生态环境局研发的“建设项目选线选址环境准入自助查询系统”APP,以“三线一单”成果为依据,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免费使用,无需注册。一方面为全市招商引资提供快捷的环境准入研判服务;另一方面为环评审批、现场踏勘评估、现场督察、现场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撑。6月15日,APP正式上线,并入驻“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项目“云上选址选线”,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8. 推行小方量污染地块自主修复。对满足条件的污染土壤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地块,责权人可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自主实施修复;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加速对修复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为招商引资落项目更快速地腾出建设空间。

政策解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有效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住得安心”的核心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的专业性强、程序繁琐、 技术成熟度低、利益关系复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为民办实事,服务企业发展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项惠企措施》(渝环办〔2022〕97号),对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自主实施修复工作。(一)经调查,历史情况清晰,不涉及化工、制药、焦化、涉重点重金属、大型填埋场等五类行业类别的地块;(二)在详细调查采样的基础上关注污染物的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相应规划用地类别管制值;(三)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划用地类别筛选值作为修复目标核算污染土壤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同时要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前介入、主动指导,负责组织修复完成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调查、修复、修复后的再调查情况)评审,加强对修复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修复活动对土壤和周边环境不造成新的污染。政策解读:支持小方量土壤污染的地块自主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

9. 开展同类型建设项目“打捆”审批。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政策解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1号)的指导精神,结合重庆作为营商环境创新城市的要求,推行开展同类型建设项目“打捆”审批。“打捆”审批囊括同一行政区域内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的均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切实助力区县政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园区集群化招商。

四、绿色金融强发展政策措施(共2条)

10. 用好气候投融资政策助企发展。指导金融机构通过实施优惠利率贷款等气候投融资业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丰富企业信贷抵质押手段,用好碳市场,盘活碳资产。

政策解读: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项目;企业节能降碳项目;碳捕集封存利用(CCUS)等工程项目和气候适应性项目等可以通过享受气候投融资政策支持,通过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获得银行低息利率贷款,解决流动性资金困难问题。具有富余碳排放配额的企业,可以以碳配额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拓展融资渠道。比如,重庆银行等为三五三三开展了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业务。

11. 用活“碳惠通”促资源变资产。指导非控排企业的碳减排量形成碳资产,通过“碳惠通”平台交易获取资金,赋能绿色高质量发展。

政策解读: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项目;低碳交通项目;农林碳汇项目;其他节能降碳项目等,在符合重庆核证减排量开发方法学的前提下,可以开发减排量,经备案登记后进行交易变现。重庆轨道,有关区县的光伏电站等低碳项目累计开发出减排量120余万吨,实现交易量280余万吨、6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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