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回应关切

重庆房地产再推重磅政策 12月1日起将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29 15:42
发布时间:2024-11-29 15:42
字号: [小] [大] 【打印正文】
分享到:

11月29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一是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二是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涉及的住房交易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对此政策进行解读。

什么是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当前,各地对于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大多是根据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等条件进行划分。

此前,重庆普通住宅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宅。

而以上三个条件有一条不符合的,即为非普通住宅。这一类大多是别墅、高端公寓、花园洋房等,建设标准更高、面积更大、装修更豪华,具备居住、商业等不同的用途。

实施后契税和增值税政策有何变化?

《通知》明确,对涉及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底16号)规定执行,即: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对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明确,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底16号)规定执行。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