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说,为保障不合法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该负责人说,实践中,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农民工的形式普遍存在,以劳务派遣方式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规定了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这一规定解决了因为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抗风险能力差,不能有效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问题,明确用工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责任。”该负责人说,该规定对防范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逃避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该负责人还特别提示,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要严格审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资格,使用取得劳务派遣许可和登记证照的劳务派遣单位,使用不合法劳务派遣的,将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责任风险;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特别是要监督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本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挪用农民工工资款项或卷款逃逸发生,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引发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风险,建议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实施委托代发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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