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社会保险费缓缴。
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2)支持对象:22个困难行业企业
(3)执行期限: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
(4)申请方式: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办理,也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1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2021年1—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2021年新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当年度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的中小微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为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20.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21.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2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向参保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23.社保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向参保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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