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执行合同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01-20 |
标 题: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分配规定(试行)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主题分类: | 执行合同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1-20 | ||
标 题: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分配规定(试行)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分配规定(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透明、公正、科学、合理的案件分配机制,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审判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案件分配应当坚持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 随机分案指立案阶段根据各审判部门职能和审判领域类别,按照分案规则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三条 分案规则由各审判部门确立,综合考量本庭案件类型、审判专业小组设置等因素确定庭内或组内法官轮转顺序规则。
各审判部门确定的规则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对于下列案件院庭长可以进行指定分案:
(一)当事人一方或多方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批量案件或关联案件;
(二)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确定的典型案件;
(三)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五条 分案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立案部门在收案后,通过分案系统,将适用随机分案规则的案件随机分配至承办法官;对符合指定分案情形的案件进行信息标注,不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发送至审判庭庭长。
(二)发送至审判庭庭长的指定案件,由庭长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并分案,指定分案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报备;
(三)审判部门确定的分案规则无法实施的,立案部门将案件在该庭室全部法官中轮转分案。
第六条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随机分案后,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确定为典型案件的,庭长可以调整承办法官,调整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报备。
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由庭长调整,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备。
庭长认为调整承办法官更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由庭长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承办法官因孕产、病事假、教育培训、因公出差等事由,离岗两周以上的,可申请暂停分案;或者因承担其他重要任务确需暂停分案的,应填写《暂停分案审批表》,由庭长、分管院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交由立案部门备案并暂停分案。
暂停分案期限届满后,自动恢复分案。
第八条 入额院领导、审判综合部门法官办案的分案方式参照适用。
第九条 案件分配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第十条 执行案件分配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