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
及所属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集中采购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标保险公司:
为规范公务车辆保险工作,我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23-2027年度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公司(中标保险公司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车辆范围
市级各部门及其下属参公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以及执法执勤用车(名单见附件2)。
二、保险主要内容
(一)投保险种:商业险和交强险。
1、商业险保障范围:
(1)第三者责任险,每辆车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
(2)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国家统一的车辆保险系统自动生成的金额执行;
(3)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每座10万元;
(4)投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购买的险种:
①机动车附加险种: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②新能源汽车附加险种: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其中(1)(2)(3)项为必须投保险种,不计免赔特约险按各项投保金额的100%计算,“第三者责任险”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保险金额。是否增加投保(4)项的其他附加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增加投保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与上述必保险种相同。以上所有保险金额,超出公车运行经费所增加的部分,由各单位自行统筹解决。
2、交强险保障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的统一规定执行,并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二)保险费标准。
1、商业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为投保各主险与附加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之和。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NCD)×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费率调整系数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按调整后的最低系数执行。其中,自主定价系数经本次招标确定为0.65。
2、交强险保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的统一规定执行,并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三、服务方式及基本要求
(一)服务时间。服务时间5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如遇特殊情况,服务时间变更,以正式通知为准。
(二)组织保障。中标保险公司成立市级部门车辆保险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培训服务、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承保服务。中标保险公司为对口投保的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提供上门承保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办理时间要求,由中标保险公司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承诺,与投保的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签订保险协议确定。
(四)理赔服务。中标保险公司为投保的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提前介入事故调解服务、全国通赔服务、预付赔款服务等基本服务以及相关特色服务和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中标保险公司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承诺,与投保的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签订保险协议确定。
(五)保险费支付方式。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及时与对应的保险公司衔接,签订保险合同,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避免造成脱保。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中标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所做承诺与对口的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签订公务车辆保险合同。我局将对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抽查,如发现中标保险公司不按照投标所做承诺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保险公司中标资格等处理。
(二)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中标保险公司应在招投标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开展对应投保、承保等工作(见附件2),不得超范围投保、承保。在保险服务期间,如遇新设、合并、分立等情况,由预算单位自行在中标保险公司中选择投保后,报我局备案。如有超范围投保、承保的情况,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保险公司中标资格等处理。
(三)本通知印发后,如存在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已购买公务车辆保险还未到期的情况,合同到期后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市财政局联系人:刘行程,023-67575329。
附件:1.中标保险公司名单
2.中标保险公司及对应的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