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纳税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03-11 |
标 题: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主题分类: | 纳税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
成文日期: | 2021-03-11 | ||
标 题: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告》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鼓励类产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区县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重庆市税务局处理。
重庆市税务局无法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可提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四、对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