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开办企业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标 题: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发〔2021〕73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主题分类: | 开办企业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
标 题: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发〔2021〕73号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要求,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分类改革举措
(一)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市场监管领域共有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1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其中,直接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10项。市局根据《实施方案》及总局《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涉及审批或监管职责的改革事项,逐项明确了责任处室、改革内容,申办许可(备案)的程序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各个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详见附件1-15)。
(二)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市场监管领域共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分别试点直接取消审批和实行告知承诺,市局分别制定了具体管理措施(详见附件16-17),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三)确保各项分类改革举措有序实施。市场监管领域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同时要落实“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在登记环节由市场主体填写相关备案信息一并办理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原审批方式,完整、准确、一次性地告知市场主体开展经营需要满足的条件、办证后的监管措施、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场主体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及时按照具体管理措施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实施审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及时做好承接,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的举措要严格落实到位。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全面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许可类涉企经营事项以及非许可类涉企经营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理清监管职责,依法实施监管。对主管部门模糊、部门职责边界不清以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向区县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由区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明晰监管职责,增强监管合力,杜绝监管盲区。对许可类涉企经营事项,按照四种改革方式,严格执行具体管理措施明确的监管要求和监管规则,确保有效监管。
(二)进一步压实协同监管。认真执行“双告知、双跟踪、双反馈”许可办理机制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完善“先照后证”告知内容,精准告知申请人需办理许可及审批层级、部门等关键信息,重点提示不实承诺的后续处罚、信用惩戒等关键内容,向行业主管部门100%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优化市场监管领域许可或备案事项“照后证前” “照后备案前”监管衔接制度,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全程跟进,依法查处无证、无备案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不予许可的市场主体情况后,按规定督促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确保“证”“照”监管无缝监管。
(三)进一步防范风险隐患。树立底线思维,立足本地实际和职能职责,逐项梳理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实行清单化、动态化管理。注重对具体管理措施的定期评估和分析研判,按照需要适时调整具体内容,及时完善更新,确保“放得开”“管得住”。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智慧监管的深度融合,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推动高效监管。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局、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重要性,认真领会改革精神,落实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能力水平,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思想观念,贯彻落实各项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统筹兼顾推进改革,确保“放”“管”结合,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县局、各处室(单位)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共同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涉及审批和监管权限下放的事项,各处室要充分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和交流,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具体管理措施的学习和把握,确保各项下放的事权承接到位。
(三)强化督查检查。市局将定期开展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督查检查和总结评估,并将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改革推进不力、敷衍塞责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的方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局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9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广告发布登记具体管理措施
2.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具体管理措施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体管理措施
4.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5.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具体管理措施
6.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化肥)具体管理措施
7.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8.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具体管理措施
9.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具体管理措施
10.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管理措施
1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具体管理措施
13.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具体管理措施
14.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1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具体管理措施
16.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具体管理措施(重庆自贸试验区)
17.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具体管理措施(重庆自贸试验区)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