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获得信贷 | ||
发布机构: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05 |
标 题: |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科技型企业“高新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发〔2021〕35号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主题分类: | 获得信贷 | ||
发布机构: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11-05 | ||
标 题: |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科技型企业“高新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发〔2021〕35号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科技型企业“高新贷”管理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2021年第31次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11月5日
重庆高新区科技型企业“高新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信用环境,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助推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贷”业务,是指在合作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准入标准的企业发放贷款,并由政府注入的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三条 “高新贷”业务的主管单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创新服务中心。
第四条 创新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高新贷”风险补偿金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协调处理“高新贷”担保代偿与风险补偿相关事宜。
(三)其他创新服务中心认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 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及信贷风险防范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供担保及贷款服务。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创新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并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该笔资金,该账户作为风险补偿金存放、补偿支出的专用账户,除经创新服务中心和合作担保机构共同确认用于补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风险补偿金孳息纳入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高新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贷款企业的贷款本息结清后,创新服务中心有权自行处置账户内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由原“银政通”账户互助资金池资金转入到“高新贷”账户中作为增信资金,在“高新贷”贷款发生逾期且合作担保机构全额代偿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与合作担保机构按4:6的风险分担机制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补偿。风险补偿金的管理遵循“共担风险、财政扶持、多方共赢”的原则,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支持对象、合作担保机构及银行准入标准
第八条 申请“高新贷”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含曾家镇、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西永微电园全域)范围内。
(二)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并按要求填报年报,网址:http://www.csti.cn/。
第九条 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参与高新区“高新贷”担保业务。合作担保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担保机构须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主体;
(二)具有从事融资担保经营资质;
(三)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合作担保机构需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担保机构按本办法及合作协议规定,为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当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时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0%,当贷款额度高于500万元人民币时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5%。合作担保机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反担保,但可根据其自身风控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本办法所称的“高新贷”业务,合作银行应当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向企业提出存款要求。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高新贷”为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日常经营周转资金,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针对单户企业“高新贷”贷款额度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授信额度范围内可上浮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高新贷”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若企业需要续贷的,必须先行清偿完毕前次贷款后,重新进行申请。合作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不得通过直接续贷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给予“高新贷”优惠利率,须按贷款发放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高新贷”贷款还款方式:由企业按与合作银行约定的方式还款。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业务操作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在“高新金服”平台上申请“高新贷”,应按照合作担保机构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高新贷”业务申请表;
2.“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书》;
3.合作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合作担保机构在企业递交申请材料齐备后,向贷款企业出具《担保意向函》并抄送合作银行,同时向合作银行提供评审需要的其他资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尽职调查及担保审批工作。合作担保机构审批通过后向贷款企业出具《担保承诺函》并抄送合作银行。
(三)合作银行在收到《担保意向函》及评审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尽职调查及贷款审批工作。
(四)合作银行审批通过后,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完善相关手续,待合作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收到《放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在放贷后3个工作日内向创新服务中心备案并建立贷款台账;如拒绝放贷,需向创新服务中心及合作担保机构提交情况说明。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创新服务中心与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共同对贷款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创新服务中心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对贷款进行贷(保)后管理。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各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分别按月度对贷款企业的担保支持情况以及按季度对担保债权资产质量向创新服务中心反馈。
第十九条 预警机制。对单家合作担保机构实际划付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全部实际放贷总额的3%时,由创新服务中心向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发出通知予以警示,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应当严格审批,审慎开展业务及加强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熔断机制。对单家合作担保机构实际划付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全部实际放贷总额的5%时,由创新服务中心向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发出通知予以熔断,合作银行自收到熔断通知后立即中止发放“高新贷”贷款。熔断时点前,已经获得发放“高新贷”的科技型企业,风险补偿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熔断时点后,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向企业新增发放“高新贷”的,由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自行承担风险,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合作担保机构通过追偿后,代偿余额低于全部实际放贷总额的5%,由合作担保机构书面报请创新服务中心同意后,可继续发放“高新贷”。
第七章 风险分担机制及不良追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高新贷”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发送《代偿通知书》,同时抄送至创新服务中心。合作担保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送达的《代偿通知书》后,向合作银行先行全额代偿。“高新贷”业务由合作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承担100%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先行全额代偿后15个工作日内向创新服务中心申请风险补偿,创新服务中心在收到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创新服务中心办公会审核后报请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在30日内按合作担保机构先行全额代偿总额的40%予以补偿。
合作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高新贷”担保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合作银行《代偿通知书》复印件及合作担保机构已履行全部代偿义务证明文件;
(三)合作担保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自其向合作银行实行代偿之日起三个月内启动追偿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诉清收、协议清收、诉讼或仲裁清收、权利转让等方式);
(四)创新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代偿后,创新服务中心监督合作担保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反担保等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索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优先补偿合作担保机构,剩余部分转入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合作担保机构经司法或仲裁等途径催收且最终经司法强制执行终结或终结本次执行仍无法收回的部分,应认定为最终损失。经创新服务中心确认的最终损失项目,合作担保机构应及时完成核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合作担保机构自其向合作银行实行代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启动追偿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诉清收、协议清收、诉讼或仲裁清收、权利转让等方式),创新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合作担保机构全额返还其收到的风险补偿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到期客户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合作担保机构全额代偿后,合作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函》,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责任解除。
第八章 清算与增资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的清算方案由创新服务中心制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创新服务中心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提交风险补偿金清算方案:
(一)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中止“高新贷”业务达1年;
(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视情况增资。当风险补偿金到位资金余额不足“高新贷”在贷余额1/10时,创新服务中心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提交增资方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租赁通”管理办法(试行)》(渝高新发〔2016〕10号)、《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微企业“银政通”管理办法(试行)》(渝高新发〔2016〕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