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获得电力
发布机构:市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2022-03-14
标  题: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03-24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公司及各转供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控增量、减存量、限加价、强监管”原则,切实规范工商业转供电价格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

(一)严格规范加价行为。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加上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产生的费用,以不超过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应当与所有终端用户共同分担线损。为弥补合理线损,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但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其供终端用户电价按以下方式形成。

1.转供电主体对所有终端用户的电价,可在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购电单价基础上按以下幅度上浮,但目前实际已低于以下相应上浮幅度的,不得提高。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8%。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其中新建的物业底商转供电配电设施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再执行上浮政策。

2.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及写字楼出售或出租时,应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在合同中应明确转供电价浮动方式。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价收缴台账,如实记录相关电量、电价、电费、收缴费凭证等信息,按月进行公示。

二、切实加强对转供电主体的引导

(二)积极引导控制增量。从项目建设前端着手,切实加强引导,减少增量转供电行为。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新建和在建物业底商项目等根据配电设施建设的行业标准,按“一户一表”开展项目设计、施工。项目业主自愿申请移交的,电网企业验收通过后予以接收,直接抄表到终端用户。

(三)逐步有序减少存量。按照厉行节约、宜改则改原则,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存量转供电,鼓励转供电主体本着自愿原则,自筹改造资金,按配电设施建设的行业标准,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转供电主体自愿申请移交,电网企业验收通过后予以接收,直接抄表到终端用户。

(四)多措并举疏导压力。转供电主体应对物业自用电、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用电安装计量电表并承担自身的电费及损耗分摊,降低虚高的损耗率。鼓励转供电主体将终端用户老旧计量电表更换为精度更高的智能电表,减少表计误差导致的损耗。对难以降低损耗的转供电主体,可按国家政策,通过公共收益、物业费、租金等予以疏导。

三、保障措施

(五)合理疏导运维成本。电网企业因接收移交的资产而承担运行维护责任,产生的固定资产更新、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六)加强价格监管执法。价格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转供电费码”监督预警功能,加大对转供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转供电主体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收取增容费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类似项目的转供电主体,依法从严处罚,予以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