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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获得电力
发布机构: 市经济信息委 成文日期: 2021-10-29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调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经信电力〔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11-03
主题分类: 获得电力
发布机构: 市经济信息委
成文日期: 2021-10-29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调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经信电力〔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11-03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调整电力市场化交易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有关要求,为有效疏导煤价上涨压力,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化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市场化分时段签约,规范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直接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市场。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由国网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除外。

二、实施时间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煤价涨跌情况适时调整政策执行时间。

三、电价改革内容

(一)调整发电侧交易电价浮动范围。

允许燃煤发电企业在协商交易和竞价交易价格申报时,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具体浮动幅度由市场交易形成。

(二)明确用户侧交易电价形成机制。

2021年批发侧和零售侧原合同尚未结算的交易合同,双方抓紧按照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协商完成11、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保持合同关系和交易电量不变。协商不成的,原合同关系解除,合同电量直接以用户侧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月度竞价或挂牌交易。对于未成交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含未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参照燃煤发电企业当月月度竞价或挂牌成交均价的原则进行结算。

2021年,用户侧交易电价暂按发电侧浮动范围等额传导,1至10月已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电价浮动后继续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20〕17号)文件执行,未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电价浮动后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电价按照浮动及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三)完善市场化电量结算方式。

2021年,国网市电力公司将用户电价浮动产生的盈亏全额传导至燃煤发电企业,并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实际市场化上网电量全额结算,其他发电主体市场化上网电量因用户电价浮动产生的盈亏由国网市电力公司单独记账,该部分盈亏由燃煤发电企业按其每月实际上网电量分摊。

2022年,国网市电力公司根据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两江燃机也可参与)实际市场化上网电量全额结算,燃煤(燃机)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按照市场化用户结算电价扣除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执行。若遇国家分时电价或市场化电力交易政策发生变化将及时调整我市相关政策。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市经济信息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对扰乱市场的行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及时督促整改。

(二)交易电价浮动事宜由市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通知负责实施。

(三)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暂免办理市场审批准入手续,直接由国网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形成机制等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四)我市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本通知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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