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获得电力 |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标 题: |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经信规范〔202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主题分类: | 获得电力 |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经信规范〔2021〕9号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能源集团,有关火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支持我市电力电煤保障工作,我们对《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力电煤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实现相机调控,切实强化电力电煤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20〕3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用于电力电煤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定分年度电力电煤补贴方案,确定资金支持项目、绩效目标、补贴标准、补贴额度,组织资金申报、第三方审核、拨付工作,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配合制定分年度电力电煤补贴方案,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方案编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统调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火电企业)储煤补贴;
(二)火电企业物流补贴;
(三)与电力电煤相关的其他补贴。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以本管理办法为指导,根据年度电力电煤保供形势和实际情况,制定电力电煤专项资金补贴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当年补贴项目及标准、计算方法、申报流程、审核程序、预拨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依据年度资金安排方案要求,组织火电企业实施资金申报,审核流程包括市经济信息委业务处室初审和第三方审计(若有必要增加专家评审)环节,经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函告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出具资金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至相关企业。
第七条 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补贴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具体预拨方式结合当年电力电煤保供需要制定,在年度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电煤储备补贴
第八条 按照“政府调控、企业为主、市场运作、保障有力”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火电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煤储备,火电企业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电煤储备日常管理工作,序时制定全市年度储煤目标和各企业年度计划,跟踪落实储煤进度,实施监督考核,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电煤储备财政补贴方案,及时兑现电煤储备补贴资金。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储煤点选择、电煤运输、仓储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火电企业负责电煤储备,对标目标计划开展好储煤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第九条 电煤储备分为常态储备和重点时段(度夏、度冬)储备。常态储备根据当年火电企业机组状况和电煤需求预测情况确定储煤量,重点时段储备由市经济信息委在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制定储煤目标,设定考核节点,实施奖惩考核。
第十条 电厂日耗煤量以上一年迎峰度夏和度冬时段耗量为测算参考依据,各企业储煤量由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盘存并出具报告,作为兑现电煤储备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 物流及其他补贴
第十一条 物流补贴项目及其它补贴项目设置根据电力电煤保障形势和各火电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每年度出台资金补贴方案时予以明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宜按《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20〕3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印发的有关政策文件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重庆市电煤储备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