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获得电力
发布机构:市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标  题: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发改价格〔2021〕1330号
发布日期:2021-10-22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我市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基本电价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其中: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0度(含)以内

0.5200

0.5100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1度-4800度(含)

0.5700

0.5600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4801度(含)以上

0.8200

0.8100




居民合表用户

0.5400

0.5300

0.5300

0.5300


趸售居民生活用电


0.3340

0.3340

0.3340


二、农业生产用电






1.  一般农业生产用电

0.5680

0.5530

0.5380



其中:趸售农业生产用电


0.4278

0.4178

0.4128


2.  农业排灌用电

0.3342

0.3192

0.3042



其中: 趸售农业排灌用电


0.2142

0.2092

0.2067


注:1. 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农业排灌用电基金征收按原政策口径执行),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2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2.  已摘帽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19687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

3.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其控股供电公司趸售电量不适用此表所列趸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