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重庆市城市供水接入的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1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城市供水接入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的原则,扎实推进重庆市城市供水接入改革工作,以提高用户便利度、获得感、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环节,简化审批、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切实提升城市供水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我市城市供水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及一般项目。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供水接入口径为DN40及以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一般项目指供水接入口径为DN40以上—DN200及以下的项目。
三、工作目标
(一)供水企业办理时限。
用户申请城市供水接入工程项目在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政务服务平台”)上增设入口进行办理。
1. 无需建设外线管道的小型项目用户接入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包括“现场踏勘审核2个工作日”“接入通水2个工作日”,共2个环节。
2. 需要建设外线管道的小型项目用户接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包括“现场踏勘审核3个工作日”“接入通水4个工作日”,共等2个环节。
3. 无需建设外线管道的一般项目用户接入不超过8个工作日,包括“现场踏勘审核3个工作日”“接入通水5个工作日”,共2个环节。
4. 需要建设外线管道的一般项目用户接入不超过15个工作日,包括“现场踏勘审核5个工作日”“接入通水10个工作日”,共2个环节(含企业代办行政许可时间)。
(二)小型项目免费实施供水外线接入。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我市供水接入的小型项目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服务原则,由供水企业代为用户办理(简称“三零”服务)。免费实施外线接入,不需要申请用户单独支付外线管道工程建设及相应的路面修复等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其费用由各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拨款支付(待该项费用纳入供水价格核算项目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一般项目收费标准。
一般项目收费按照工程定额标准收取,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核查。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环节、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供水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建设阶段同步完成相关供水接入设施建设,将过去临时施工用水与正式用水方式合并为一次性办理,完工后直接办理供水接入事宜。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同步将用水需求推送给供水企业,便于供水企业提前介入服务。
(二)依托平台,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
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精简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受理材料,优化各部门办理流程,为用户供水接入建立绿色通道,全面实施占绿、占路、占挖等行政许可和手续并联办理,限时办结,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线工程,确保审批手续的按期办理。建立首问责任制,由首次接件或咨询的单位负责协调解疑,避免反复退件、反复申报,实现只进一家门、办理所有事的目标,由供水企业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代办服务。
(四)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用户满意度和获得感。
相关手续办理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公开业务流程、服务规范,为用户办理供水接入提供便利。通过信息化手段和信用管理措施,建立透明高效的工作机制,为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督提供支撑。
五、建设外线管道涉及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
(一)小型项目审批流程。
小型项目不再办理施工、占路、掘路、伐移树木(涉及古树名木的项目除外)等行政许可手续。施工前,供水企业权属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告知交通及城市管理等部门。
(二)一般项目审批流程。
建设外线管道涉及占绿(含砍伐城市树木)、占路、占挖城市道路(公路),需要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占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公路路政审批”等行政许可或相关手续的,由供水企业全程代用户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供水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将材料分送至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手续,各部门在“服务平台”同步并联办理相关申请事项,所需时间计算在供水企业办理时间内。
1. 办理占绿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涉及古树名木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2. 办理占路意见书。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初审,现场踏勘和交通组织方案确认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占路意见书。(责任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3. 办理占挖许可。城市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等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占挖许可。(责任单位: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对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接入工程可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如涉及道路运行、燃气、压力输送管线安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时间不计入手续办理时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例会、考核监督等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对于未限时办结的部门和单位,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定期予以通报。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优化调整后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批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规范格式。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因地制宜,进一步优化涉及管线开挖的相关行政许可,进一步精简供水接入办理时间。
(三)强化信用监管。
从重前置审批转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覆盖用户、供水企业等各类主体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审批等环节的行业信用体系,经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违法者的违规失信成本。
七、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