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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办理施工许可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委 成文日期: 2020-01-18
标  题: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建质安〔2019〕39号 发布日期: 2019-12-31
主题分类: 办理施工许可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委
成文日期: 2020-01-18
标  题: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建质安〔2019〕39号
发布日期: 2019-12-3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

渝建质安〔2019〕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控制,按照市政府对推进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的工作要求,在从业人员资格、监管程序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提升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分从业人员资格

(一)提高质量监督人员学历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除需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同时应满足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学历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除需符合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同时应满足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进一步优化工程监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按照我市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项目),不再强制委托监理,取消工程档案验收。

(一)不再强制委托监理。

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建设单位聘用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时,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一是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组建专业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二是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制度和承诺书制度,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三是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取消工程档案验收。

上述项目各参建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主体责任,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T-306-2018)要求进行档案收集、编制、整理及归档,确保档案真实、齐全、完整。工程竣工验收后,各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自行接收保管建设工程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永久安全管理,做到有档可查。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的技术标准、有关政策通过互联网公开,并制定《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告知书》,由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放。建设项目自立项至规划验收,产生的行政审批文件材料(含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勘察文件)电子件,由各审批部门通过政务外网推送至建管权限对应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在线归档,主城各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后须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进一步细化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实施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监管,建立健全基于风险导向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着力落实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一)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范围。

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没有我国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其中,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设施以及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项目除外。

(二)明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频次。

1.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一次监督检查: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结构高度不超过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

2.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两次监督检查:总建筑面积在 5000 -10000平方米,结构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

3.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住宅工程;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

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设立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安全监督机构配合,共同开展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查。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检查节点告知建设单位。

(三)取消质量安全首次工作交底会。

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网上告知或书面告知方式,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以及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不再以首次工作交底会形式开展相关工作。

(四)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

社会投资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桩基、基础、主体、装饰、幕墙、节能等阶段分别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建设单位对技术检查负首要责任,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技术检查负相应主体责任。技术检查应基于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开展,相关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由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另行发布。技术检查按风险识别、检查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1.风险识别。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识别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风险并确定风险等级,并经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

2.检查实施。根据项目识别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和风险等级,在各施工阶段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技术检查。

3.检查总结。各阶段技术检查之后,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形成技术检查报告。技术检查报告应当反映技术检查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情况。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的竣工验收组应验看技术检查报告。

技术检查有关情况应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经发现工程参建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行为的,应加大监督频次和查处力度,采取责令整改、禁止承诺或撤销相关许可等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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