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降低办理成本,实现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流程网上办案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定义、目标和职责
第一条 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是指依托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管理人及法官通过管理人工作系统、法官办案系统,积极推进债务人财产信息网上查询、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人会议网上召开、破产企业财产网上拍卖、招募投资人、电子送达、电子档案网上归档等工作,实现破产案件办理全流程网上运行。
第二条 顺应新时代发展趋势,通过信息技术与破产案件办理工作的深度融合,再造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实现管理人及法官工作更加便捷、高效、规范,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
第三条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及管理人除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完成相应工作外,还应结合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流程,根据具体工作规范,严格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各办案节点网上顺畅运行。
(一)法官应加强对法官办案系统的深度应用,完成以下工作:
1.依托信息化系统及电子卷宗开展案件审判,养成数字化(无纸化)办案习惯;
2.监督管理人债权审查、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破产企业财产网上拍卖、招募投资人等履职工作;
3.对拟归档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查;
4.监督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实时完善电子卷宗及其他网上办案辅助工作。
(二)法官助理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督促管理人及时填录工作信息;
2.查阅数字材料;
3.熟悉电子档案目录架构,视情况调整归目;
4.协助法官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5.起草法律文书;
6.法官指派的其他网上办案的相关事务。
(三)书记员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案件数字化信息的生成和维护;
2.扫描审理过程中收取的纸质材料;
3.运用数字审理平台或数字会议系统记录案件研究过程;
4.运用数字校核软件开展文书核对;
5.电子签章及以电子送达为主的送达;
6.完成电子档案及纸质附件整理及申请归档等工作;
7.书记员应当完成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立案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1.处理网上立案;
2.扫描纸质立案材料;
3.立案材料电子卷宗的基本审核;
4.其他立案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1.程序前移,对整理阶段的电子档案和纸质附件进行预审;
2.对提交归档的电子档案及纸质附件进行完整性审核和质量验收后确认归档。
3.其他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六)管理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
2.指导债权人线上申报债权;
3.核查债权;
4.准备债权人会议材料;
5.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6.拍卖处置破产企业财产;
7.招募重整投资人;
8.法律文书制作;
9.电子卷宗整理、留档;
10.及时准确录入信息;
11.管理人应当完成的其他工作。
二、立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持受理裁定书等材料到立案窗口现场立案,立案人员应当场扫描相关纸质材料进行立案。
扫描完成后的纸质材料暂存于立案窗口,承办法官不留存纸质材料。
第五条 立案人员立案后,应当对立案材料进行命名编目,形成电子卷宗。
编目完成后,案件经系统分案发送至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可即时阅看电子案卷材料。
第六条 管理人经本院依法指定后,书记员应于出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当日通过法官办案系统将破产案件发送至管理人工作系统中对应的管理人机构账号。
管理人机构账号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案件后,应于当日将破产案件发送至案件具体管理人负责人账号。
三、债权人会议前工作
第七条 管理人在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在管理人工作系统中填录管理人团队人员信息、债务人基本信息及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
第八条 经管理人申请,法官助理可以通过法官办案系统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完成债务人“总对总”信息、涉诉涉执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及社保信息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至管理人工作系统。
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工作系统完成债务人银行账户流水、社保信息、税务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等查询工作。
管理人通过线下方式查询的其他债务人财产信息,应当及时录入管理人工作系统,并将相关查询材料作为附件上传至管理人工作系统。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指导债权人通过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完成债权申报。
债权人通过线下方式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录入债权人债权申报信息,并将债权人申报债权材料上传至管理人工作系统。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工作系统核查债权,并将债权审查结果及时反馈至债权人。
对于债权人通过线下方式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也应当将债权核查情况录入管理人工作系统。
第十一条 管理人需在破产案件中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破产协同易审平台的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聘。
第十二条 审理过程中,对于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员向法院递交的纸质材料,书记员应当及时扫描并传入案件电子卷宗。
四、债权人会议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应当准备债权人会议文件,并通过管理人工作系统向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及承办法官发送。
第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原则上应当通过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召开。确因特殊原因,经法官同意,可采取现场方式或者其他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组织召集的债权人会议,书记员应当在数字审理平台中选择音字转换系统记录或传统方式记录。债权人会议排期确定后,书记员应指导管理人、债务人等对电子笔录进行阅签。经各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笔录及会议录音录像将同步生成电子卷宗。
五、管理人履职监督及财产处置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办理需要或者法官要求,通过管理人工作系统定期向法官报送管理人履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法官与管理人需就案件进行沟通交流的,应当通过破产协同易审平台进行。
第十八条 法官、法官助理通过法官办案系统监督管理人债权审查、其他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及债务人财产处置等履职情况。发现管理人存在履职不当的行为,及时向管理人提出。
第十九条 重整案件需要对外招募投资人的,管理人应当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与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对接的投资人招募网络平台进行。
第二十条 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应当以网络拍卖为原则。在进行网络拍卖时,管理人应当准确录入拍卖信息,确保拍卖情况实时回传至法官办案系统。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处置完毕破产财产后,应当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前,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工作系统向债权人及法官报告具体分配情况。
六、评议及文书制作
第二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在数字会议系统中进行,可选择采用音字转换设备记录或传统方式记录。评议完成后,由书记员对评议笔录进行校对、保存,通过当场数字签名版等设备签名,或由书记员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系统并发起审批,合议庭成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阅签。经合议庭阅签的评议笔录将自动进入电子卷宗。
合议庭签名未完成的,不得发起结案文书的审签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法官或法官助理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运用案管系统进行撰写编辑、自动排版、文书校核。
裁判文书拟制完成后,须经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确认签发,并由书记员进行校对。校对完成后,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在法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中根据签发、校对内容进行编辑、排版以及定稿,并在定稿完成后申请盖章。
根据电子签章审批流程,具有审批权的法官应进入电子签章系统内对定稿文书进行阅看、审核。审核完成后,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在电子签章系统内对裁判文书加盖电子印章,文印部门对加盖电子印章后的文书按照份数要求予以打印。电子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同步导入电子卷宗。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判过程中需制作的其他法律文书,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在文书打印模块中制作并保存。可自动盖章的法律文书将直接进入电子卷宗;需审批后加盖院印的法律文书,应按照电子印章审批流程进行报批及盖章,完成后将同步生成电子卷宗。
七、送达及结案
第二十五条 案件结案文书完成签章后,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书,送达完成后的电子送达回证将直接进入电子卷宗。
对于管理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应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完成送达后,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及时在法官办案系统中填写结案信息,按规定申请报结。
八、卷宗整理及归档
第二十七条 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于案件报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电子卷宗目录及内容,确保归档电子卷宗材料齐全完整、质量符合归档要求,并通过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完成一键归档。
书记员在立卷时,应当准确区分正、副卷材料。
第二十八条 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中完成“归档卷”后,应当提交承办法官予以审核。承办法官发现问题的,应通过系统及时退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修改。电子卷宗经承办法官审核通过后,提交归档申请发送档案部门验收入库。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卷宗,应及时退回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修改;对于通过质量验收的电子卷宗,应及时进行归档审核确认。
已完成归档的案卷如确有需要补充归档的材料(包括视为归档案件),应当通过申请“补充卷”补充归档。补充归档流程同首次归档流程一致。
第三十条 对于已扫描进入电子卷宗的材料,纸质材料不再归入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确需保留的证据原件以及其他材料,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整理后以纸质附件归档。其他纸质材料交由档案部门集中保存、管理。
第三十一条 档案部门负责对归档电子卷宗进行验收并长期保存。档案部门应当具备必要的离线电子档案保存设置及管理手段,保存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有关电子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电子档案采用在线存储和离线存储并行的存储方式。档案部门负责档案离线数据的制作管理和长期保存。档案部门应对离线存储的电子档案定期进行抽样机读检查或转存,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迁移措施。
电子档案集中式在线存储和在线备份,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
第三十三条 法院干警因工作需要查阅电子诉讼档案,可在“档案管理”中依职权直接查阅或申请查阅。
管理人或债权人可来院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档案部门提供下载复制的电子档案,应当有表明其为复制电子文本的水印并加注档案证明电子章。
电子诉讼档案纸质附件除因司法鉴定、廉政调查等需要,一般不提供查阅。
管理人或债权人可以申请查阅会议录音录像,可以誉录会议录音录像内容,并根据规定复制庭审录音音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电子档案整理及归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第三十五条 强制清算案件采取全流程网上办案的,参照本指引适用。
本指引没有规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和纸质办案流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