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协调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22〕56号
各中、基层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协调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已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协调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对标国际一流水平,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有关破产债务人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财产,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财产的完整性。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案件关联提示系统”应及时向有关破产企业的保全、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发送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措施、移交财产等提示信息。
3. 管理人通知相关法院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告知函、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 相关法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核实企业破产情况和管理人身份信息,并在二十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5. 为保障破产程序依法顺利进行,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解除时,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6.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7. 相关法院收到管理人的通知书后,仍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仍不中止执行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该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市高法院执行局、民二庭负责相关具体协调工作。
8. 破产申请经重庆法院裁定受理后,重庆相关法院经协调仍对破产债务人位于重庆市内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等实物资产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可对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可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协调后,统一分配处置。
二、进一步便利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
9. 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新立以破产企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案件,案件字号为“执保”。
10. 破产受理法院在“执保”案件办理中,可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相关审批、查询等记录应全程留痕。
11. 管理人可通过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向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申请查询“执保”案件中破产企业的相关财产信息,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供。
三、进一步健全企业重整、和解期间信用修复
12. 破产受理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关联提示系统”应及时向有关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推送破产案件办理节点信息,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
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破产企业的失信信息。
14.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确因企业重整、和解需要,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的,执行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经严格审查并报院长批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四、其他事项
15. 有关破产企业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沟通,妥善解决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问题。
16. 本意见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