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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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印发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对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电子招标投标有助于防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平公正高效,推动招标投标市场更加规范,更好维护招标投标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出台《办法》既是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要求,也是适应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发展形势的需要,对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文件的具体举措。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提上日程。2013年国家八部委又联合出台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从国家层面上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遵循。2017年、2019年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进一步对交易电子化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特别是“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2020年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因此,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成为紧迫而且必要的工作。

(三)适应我市电子招标投标发展实际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电子交易系统实现了市、区县(自治县)全覆盖,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率已近90%,随着电子化率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另外,在电子化率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发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方职责划分问题、有关流程规范问题、制度规则建立问题、服务保障规范问题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亟待出台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系统运营与安全、交易服务保障、交易过程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四十四条。

(一)《办法》明确了适用项目类型、范围以及系统的构成。一是明确了项目类型和范围,即:经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

(二)《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各方责任。为明晰职责,形成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合力,一是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制定、标准拟定、指导协调、统筹管理等相关职责。二是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级监督、管理和执法的职能职责。三是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于各系统的建设、管理、服务以及配合监管等职责。四是明确了系统开发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办法》细化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与运营安全要求。在国家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系统建设与运营要求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二是明确了电子保函服务系统的建管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是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系统开发单位保存交易系统相关服务器、操作终端日志文件的职责。四是明确了不得未经许可删除、更改、转移有关日志文件。

(四)《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交易服务保障行为和内容。一是明确了异地评标合作应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同意。二是明确了应建立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评标相关规则和制度机制保障。三是明确了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活动中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职责。

(五)《办法》强化了交易过程管理。为保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一是明确了市场主体应按要求在服务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二是明确了应采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等技术实现加密、认证,市场主体应使用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加密、认证相关文件。三是明确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应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四是明确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六)《办法》规定了监管工作重点和各当事方禁止行为。一是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管工作主要内容。二是明确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并规范相关信用信息运用。三是规范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方禁止行为。

四、主要特点

(一)职能职责界定更加清晰。《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职责进行了界定划分,这在实践中有利于指导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更好地履职尽责。

(二)系统功能界定更加全面。《办法》在国家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基础上,增加了对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功能的规范,为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的建设或优化提供了方向和路径,更加有利于实践操作。

(三)交易服务保障更加突出。《办法》将“交易服务保障”单设一章,对交易服务保障进行总体性规范,突出了交易服务保障重要性,利于引导交易服务向标准化、高质量发展。同时,对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评标进行规范,既契合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新形势,也有利于引导各方主体积极推进和运用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评标。

(四)交易过程更加规范。《办法》梳理了电子招标投标从开始到结束的各个主要环节,对各个环节的任务由哪个系统完成、主要工作是什么、信息如何发布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较为全面的规范,既体现了内容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又有利于大家理解和指导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