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聚集区建设规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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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市经济信息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聚集区建设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目的及意义

2020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99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规划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有条件的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为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20〕99号文件精神,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聚集区建设规划的通知》,其目的是对工业园区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和统筹指导,加强全市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管理与规范。其意义主要在于着力建设一批形成产业园区梯度培育、对区县产业特色发展有一定支撑作用、为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中小企业集聚区。该文件制定过程中,书面征求5个市级部门、41个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信主管部门和多个企业的建议意见,在吸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做了修改和完善,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对中小企业聚集区规划工作予以明确和规范。

1.规划范围。一是在各工业园区(含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及经开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须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集中规划建设以创新创业孵化、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配套加工为主的中小企业集聚区。二是在其他区域,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集中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

2.规划条件。一是工业园区内的中小企业集聚区要纳入工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明确,并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二是工业园区之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坚持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共融”,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应纳入区县工业园区统一规划,符合所在区县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

要有足够的空间保障,规划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集中连片(利用闲置工矿用地及厂房除外),工业用地一般不少于200亩或工业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并按渝府办发〔2020〕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配套一定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要有明确的产业定位,每个中小企业集聚区引进的工业投资项目及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准入相关要求,重点培育1个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工作责任主体落实,要明确规划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统筹推进中小企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企业服务。

3.规划程序(主要针对工业园区之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

一是规划组织编制审查。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原则上为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各区县要明确规划编制主管部门以及编制组织方式,要综合考虑规划条件、产业基础等,明确规划背景、发展现状、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建设运营、政策措施等内容,同步开展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要组织区县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对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进行联合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各区县审定。

二是规划申请审查及批准。由各区县以函件方式,连同中小企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区县联合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审定并进行统一命名。

(二)对中小企业聚集区建设重点工作予以明确。

一是要注重多元开发建设与推进产城融合。鼓励采用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方式或引进专业化的产业资本参与建设。支持重点企业领建一批中小企业集聚区,就近打造配套加工区。支持按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将老旧工业集聚区和低效工业用地改建为中小企业集聚区。要以标准厂房为主体,集中建设一批功能适用的产业载体,原则上中小企业集聚区不得为单个工业项目独立供地,确需独立供地的,单个项目供地不得低于10亩。要集中规划建设好配套用房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于解决职工生活、企业办公、仓储物流等实际需要。

二是要注重加强招商引资与完善服务体系并重。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序引导中小企业集聚集群发展,重点承接各区县污染可控的园外分散企业入园、市内不符合发展定位的产业转移项目以及返乡创业项目,并面向为园区工业配套,积极承接市内外配套加工项目转移入园,着力推进补链成群。要搭建支撑中小企业集聚区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完善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用工招聘、物流配送、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鼓励工业园区内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提供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工业设计、设备共享等服务,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大手牵小手”供需对接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范建设管理。各区县将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的规范管理。针对工业园区之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各区县将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纳入区域整体评价,统筹产业发展布局、集约用地评价、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在申报创建重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加大支持。同时,市中小微专项等财政资金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等产业载体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其入驻企业的扶持与支持。各区县也将在加强准入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国土空间保障方面予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