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重庆市城市供水接入的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1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城市供水接入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策解读:本办法要求做到:认识一致、理解一致、操作一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的原则,扎实推进重庆市城市供水接入改革工作,以提高用户便利度、获得感、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环节,简化审批、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切实提升城市供水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我市城市供水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政策解读:关于国际可比、对标世行原则的理解。世界银行在确定和评价获得用水的方法论时,依据《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城市供水作为准公共产品,生产成本的补偿源于供水价格的收取,即用户通过缴纳水费的方式获取供水的使用权利,除此之外就再没有其它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用水户红线外的一切事务均应由供水企业承担。而我国现行的供水价格不能完全弥补供水企业的生产成本,各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专项的安装收费方式对其进行补偿。而安装价格制定的主体是供水企业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缺乏统一的标准、要求和公允性。因此,世界银行认为其政策标准与国际标准不可比。
本办法制定就是对照国际标准,初衷是用水户自身(红线)以外的行为均是公用企业的服务范围。目前,仅在管径DN40及以下的范围试行。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及一般项目。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供水接入口径为DN40及以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一般项目指供水接入口径为DN40以上-DN200及以下的项目。
政策解读: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的标准与《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定义要求一致,特指中小微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
供水水表接入口径为DN40及以下项目称为小型项目,与世界银行评价案例一致。
操作要求:
1.依据国家相关供水压力规范要求计算,供水水表接入口径为DN40的最大用量为100吨/天。DN200最大流量为2400吨/天。
2.水表接入口径为DN40,是指内径,其管道外径应当大于DN40。
三、工作目标
(一)供水企业办理时限。
用户申请城市供水接入工程项目在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政务服务平台”)上增设入口进行办理。
1. 无需建设外线管道的小型项目用户接入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包括“现场踏勘审核2个工作日”“接入通水2个工作日”,共2个环节。
2. 需要建设外线管道的小型项目用户接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包括“现场踏勘审核3个工作日”“接入通水4个工作日”,共等2个环节。
3. 无需建设外线管道的一般项目用户接入不超过8个工作日,包括“现场踏勘审核3个工作日”“接入通水5个工作日”,共2个环节。
4. 需要建设外线管道的一般项目用户接入不超过15个工作日,包括“现场踏勘审核5个工作日”“接入通水10个工作日”,共2个环节(含企业代办行政许可时间)。
政策解读:
1.小型项目用户接入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包括“现场踏勘审核2个工作日”“接入通水2个工作日”,共2个环节。若用水户申请接入时间与用水时间要求连续一致、没有外线接入工程,申请与通水时间为4天。若有外线接入工程,申请与通水时间为7天。若用水户申请时间与用水时间不一致,时间不连续计算。
2.按照世界银行案例方法论的要求,外线工程长度在150米内免收外线接入的材料、安装、水表、道路占用挖掘、移植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费用。
3.一般项目是指供水接入口径为DN40以上—DN200及以下的项目。
①不需要外线接入的一般项目,用水户接入不超过8个工作日,包括“现场踏勘审核3个工作日”“接入通水5个工作日”,共2个环节。该项目耗时与小型项目比增加是因为管径扩大,施工量大,施工周期延长。
②需要外线接入的一般工程耗时为15天,除管径扩大、施工周期延长外,若需要对道路进行占用开挖、移植砍伐树木的,需要增加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和移植砍伐树木(涉及古树名木的项目除外)的行政审批手续。供水企业在为用水户代办时需要增加相应的环节和时间。
4.由于一般工程不属于世界银行评价体系的范围,项目成本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其供水接入项目需要按照当地定额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小型项目免费实施供水外线接入。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我市供水接入的小型项目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服务原则,由供水企业代为用户办理(简称“三零”服务)。免费实施外线接入,不需要申请用户单独支付外线管道工程建设及相应的路面修复等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其费用由各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拨款支付(待该项费用纳入供水价格核算项目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1.关于小型项目范围的界定问题。按照世界银行案例规定,小型项目仅指社会投资的工业及仓储业企业,不包括居民用水、商业经营和房屋开发等项目。
2.关于小型项目费用补贴预算的问题。各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系,统计出前3年历史类似项目数量、成本金额、收费依据和标准,在此基础上与现行定额作比较,测算出年度补贴的预算金额。年末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供水企业按照实际工程量,并依据当期定额进行审核后报区县财政部门核定后支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行补贴标准和办法只是暂时的规定,待国家或者地方将其纳入供水价格核算范畴后再按照新的部分执行。因此,以前各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企业制定的带有补贴性质的报装收费标准在此不再适用,各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此要求进行审核。
(三)一般项目收费标准。
一般项目收费按照工程定额标准收取,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核查。
政策解读:收费标准是对供需双方的约束性规定,但相比较而言,供水企业处于主导地位。从用水户便利度出发,供水企业更应当为用水户提供方便。若违反此规定,将纳入有关考核和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的内容处理。
主要任务
(一)优化环节、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供水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建设阶段同步完成相关供水接入设施建设,将过去临时施工用水与正式用水方式合并为一次性办理,完工后直接办理供水接入事宜。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同步将用水需求推送给供水企业,便于供水企业提前介入服务。
操作要求:
1.供水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各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办理优化营商项目时,均应采取上海3.0版本模式,即接到项目信息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各部门应当采用“店小二”的方式确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
2.将临时施工用水与正式用水合并为一次办理。
(二)依托平台,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
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精简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受理材料,优化各部门办理流程,为用户供水接入建立绿色通道,全面实施占绿、占路、占挖等行政许可和手续并联办理,限时办结,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
操作要求: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第一终端,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接收任务信息,在各区县办事大厅内(与供水企业在统一窗口建立信息接收和分解机制)第一时间将任务信息分解到相关供水企业进行办理。同时,能够从横向上实现与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同步办理。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线工程,确保审批手续的按期办理。建立首问责任制,由首次接件或咨询的单位负责协调解疑,避免反复退件、反复申报,实现只进一家门、办理所有事的目标,由供水企业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代办服务。
操作要求:目前,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已基本完成报建清单建设,可向各区县城市管理局推送任务。但个别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一致,需要各区县城市管理局与具体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建立直接推送渠道,提高推送效率,落实首问责任制。市城市管理局与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推送指标、报件要求上尽可能完善相关需求标准,避免反复退件、反复申报。若出现以上问题。各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亲自为用户上门服务,避免退件问题的发生,实现只进一家门、办理所有事的目标。
(四)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用户满意度和获得感。
相关手续办理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公开业务流程、服务规范,为用户办理供水接入提供便利。通过信息化手段和信用管理措施,建立透明高效的工作机制,为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督提供支撑。
操作要求:世界银行方法论评价标准是以对用户提供最大便利度和获得感为最终标准。因此,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均应当将此作为努力方向和追求目标,坚决防止和避免改革举措停留在纸面上、流于形式。
五、建设外线管道涉及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
(一)小型项目审批流程。
小型项目不再办理施工、占路、掘路、伐移树木(涉及古树名木的项目除外)等行政许可手续。施工前,供水企业权属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告知交通及城市管理等部门。
政策解读:小型项目不再办理施工、道路占用挖掘、移植砍伐树木(涉及古树名木的项目除外)等行政许可手续,不等于供水企业可以随便乱挖、乱占、乱伐。区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业务技术指导,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双方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完成道路恢复和复绿等工作。
(二)一般项目审批流程。
建设外线管道涉及占绿(含砍伐城市树木)、占路、占挖城市道路(公路),需要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占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公路路政审批”等行政许可或相关手续的,由供水企业全程代用户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供水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将材料分送至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手续,各部门在“服务平台”同步并联办理相关申请事项,所需时间计算在供水企业办理时间内。
1. 办理占绿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涉及古树名木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执行时应当对照附件里的流程图办理。这部分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由区县城市管理局办理。
2. 办理占路意见书。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初审,现场踏勘和交通组织方案确认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占路意见书。(责任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政策解读:这部分行政许可主要涉及公安交管部门。通常讲,DN200以下管道、长度在150米内的外线,绝大部分不在机动车道上,即便有,数量也很少。因此,从理论上应当预见,发生时应当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联系。
3. 办理占挖许可。城市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等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占挖许可。(责任单位: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对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接入工程可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如涉及道路运行、燃气、压力输送管线安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时间不计入手续办理时限。
政策解读:
1.以上项目的审批流程绝大部分在区县城市管理局办理,应当按规定落实到位。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少数项目涉及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区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办理时间的协调沟通。
2.以上项目的审批流程均通过有关部门认可并联合发文,在推进实施时,各级监督部门也是按此规定严格打表考核。区县城市管理局发现可能导致办理超期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县政府综合协调部门反映、报告,争取支持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例会、考核监督等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对于未限时办结的部门和单位,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定期予以通报。
政策解读:办理供水接入是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的“办理建筑施工许可”项目下的二级指标,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推进改革工作,考核制度也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都是各级政府“一把手”工程。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均由该领导小组与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办理。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优化调整后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批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规范格式。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因地制宜,进一步优化涉及管线开挖的相关行政许可,进一步精简供水接入办理时间。
政策解读:目前管理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规范格式已重新制定,操作要求已进一步明确。区县城市管理局若需要进一步细化内容的应当尽快确定,特别是城市供水主管职责不在城市管理部门的,应当尽快研究明确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关系。
(三)强化信用监管。
从重前置审批转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覆盖用户、供水企业等各类主体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审批等环节的行业信用体系,经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违法者的违规失信成本。
政策解读:此项监督管理即是对用水户申报事项及相关情况的信用监督管理,也是对各供水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信用监督管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过去的信用管理基本不涉及公用事业企业(供水企业)内部的信用监管,但此次涉及到对我国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因此各供水企业应予特别重视。
七、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