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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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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国家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单位为防治水土流失而做出的郑重承诺和总体方案,是指导工程后续设计、施工、管理的重要约束性文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原是一项行政可,自2017年9月转变为公共服务事项,由生产建设单位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我市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急需出台文件进一步优化审批方式、精简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查审批工作、简化验收报备公共服务事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优化审批方式。根据项目征占地面积和土石方数量大小确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免于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双5以上(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小型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免于办理审批手续;介于两者之间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下放并明确审批权限。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和权限下放,将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不足20公顷项目权限下放,并梳理明确市级、区县级审批权限,以及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直接管理范围内项目的审批权限。

(三)推行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对渝工程改办〔2018〕6号确定的50个区域范围、且实施“五通一平”的各类开发区,均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园区内的单个项目在开工前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报备。

(四)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根据水保〔2019〕160号、渝财综〔2015〕101号,提出“积极推行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将技术审查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列支),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方案编制单位收取评审费用”。对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由于占地较小、土方量不大,水土流失程度相对较轻,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五)简化验收报备公共服务事项。根据水保〔2019〕160号、办水保〔2018〕133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简化了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它的过程资料待验收复核时备查(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已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价的园区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报备只需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实行即来即办,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强化了生产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复核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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