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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政策(共52条)

发布时间:2023-08-15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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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询电话:12366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4﹒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66

6﹒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

7﹒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8﹒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9﹒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0﹒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2﹒对受疫情影响,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3﹒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扩大业务规模突出、政策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按绩效评价结果分档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力争全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超过250亿元。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分档给予1%—1.3%担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14﹒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60

15﹒从2023年第三季度起到2024年年末,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再贷款+”“再贴现+”产品体系,增加支小再贷款帮扶贷、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投放,加大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16﹒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重要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企业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63

17﹒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有关政策,全面落地执行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措施。

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等4部门《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18﹒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19﹒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20﹒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21﹒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2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23.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

24.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25.实施低费率应急转贷周转金帮扶政策,为符合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中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最高额度8000万元、日费率0.1‰、最长15个工作日的应急周转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免收应急转贷周转金使用费。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470679

26.提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推动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扩面增效。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市经济信息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13720

27.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

咨询电话:12345、023—88660866

2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 40%以上执行至 2023年底。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继续按 10%—20%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继续按4%—6%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力提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财预〔2023〕3号)

执行期限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按40%以上执行至 2023年底,其他措施长期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131

29.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符合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12345

30.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2〕14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12345

31.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部分项目类别可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优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12345

32.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12345

33.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34.构建“中央—市级—区县”三级联动的风险分担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融资再担保业务,市级财政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市级再担保代偿责任的40%给予风险补偿;对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代偿责任的65%给予风险补偿。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2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35.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减去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3%—4%贴息。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36.开展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每年评选3个区县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财政给予每个示范区2500万—4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融担降费奖补等,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及开展2022年示范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72

37.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照2.88%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2〕3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38.鼓励金融机构增强创新活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对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法人总部、功能总部、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原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18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7

39.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的资源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交通物流、外债便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对有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区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7

40.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基础层、创新层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按照“与中介机构签署IPO协议、纳入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IPO材料获受理、成功上市(过会)”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7

4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7

42.开展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推出“金融帮扶贷”产品,加大信用贷、无还本续贷产品创新。持续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活水润百业”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深化“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建设,推出民营企业金融顾问服务,开展网格化融资对接走访。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扩大“扫码申贷”覆盖面,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12363、12378、023—88660866

43.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各合作银行不得因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而下调其信用评级或压降其授信额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6703

44.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0.5%的,给予绩效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45.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46.延续金融助力援企稳岗专项行动,持续梳理稳岗白名单企业,鼓励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渝银发〔2022〕100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45

47.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48.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49.在符合规划管控要求、不改变主导用途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在合同约定的用途类型范围内进行用途转换,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相应价款后,可将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地块,分期、分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转移登记直接办理。适度放宽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转让条件,经区县政府批准,可通过预告登记方式转让。对工业企业完善工艺优化流程的,允许合理适度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改建为标准厂房项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标准厂房用地和普通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8237

50.进一步实施企业上市“育苗”行动的工作措施。凝聚基金、中介机构和产业部门工作合力,依托“科创资本通”平台,落实上市财政奖补政策,深入开展拟上市企业走访,聚焦企业上市问题针对性解决,推动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上市实现突破。

政策依据: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渝上市办〔2022〕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391949

51.发挥“信易贷·渝惠融”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市场主体通过“重庆信易贷平台”微信小程序、“重庆信易贷”APP、 “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信易贷”功能模块进入平台,免费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或在线向全市任一家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实现申请有额度、办理有时效、拒单有原因、服务有监督。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建设完善重庆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1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023—88660866

52.延续实施阶段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2023年未达新增就业岗位15%(超过100人的企业未达到8%),但当年实现稳定就业岗位95%以上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的贴息支持。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757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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