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渝府办发〔2021〕129号)、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3〕3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6703
2﹒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3﹒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7﹒对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计)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限用途,企业可自主安排。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5940
8﹒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对打造节能降碳综合服务、绿色低碳能力提升示范等重点平台的,市、区县联动给予支持。获批市级相关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6750
9﹒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5G+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等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服务商推动企业“上云”、支持企业创建全球“灯塔工厂”等,对单个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市、区县联动支持产业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培育,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举办数字化转型促进活动的单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5239
10﹒优化智能汽车产业地理信息政策,向企业免费提供已有国产卫星影像数据,降低测绘产品检验、CORS卫星定位服务等费用。
政策依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8361
11.支持矿山企业降低成本扩大生产。对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在2023年内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申请修订矿业权出让合同、顺延缴纳期限,但顺延的缴纳期限不得晚于2023年12月15日;按照修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合同修订之日起至经批准的顺延缴纳期限期间不再计征逾期滞纳金。合同修订前已产生的滞纳金仍按规定缴纳。支持停产停工矿山企业根据区县局据实测算生态修复金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政策依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规资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15日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8560
12.实施停产半停产企业兼并重组、租赁经营、转产经营、合资合作“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对成功实现兼并重组,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7903
13.支持整车企业新车型研发上市,支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换电、加氢、车路协同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企业新建或升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打造应用场景(测试场),开展实验测试。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6703
14.对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等领域的企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9534
15.加快工业机器人国产化替代进程,支持装备制造重点企业产品进入交通、基建、能源、环保等领域采购体系。支持有关企业加大智能山地农机装备研发生产,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择优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5053
16.对投资国家急需战略性新材料、轻合金产业链、先进钢铁产业链以及化工新材料关键环节的企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7742
17.加大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对新获批的医药产品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新建第三方研发服务平台、高端生产场地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研发及生产服务平台按服务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5986
18.聚焦重点行业打造软件应用示范场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软件产品,重点信息安全软件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次进入国家重点软件清单企业、重庆市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对软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重大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6420
19.对开放供应链、扩大中小微企业采购、构建专业化配套集群成效显著且年累计采购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领军(“链主”)企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9317
20.开展制造业抵押增值贷款试点,市级财政和试点区县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制造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制造企业抵押增值贷款风险共担机制试点区县的通知》(渝经信发〔2021〕85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7446
21.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合规产业园区内,试点优化生物医药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精细划分医药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类别,将部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医药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相对应优化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和不纳入环评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可简化相关评价内容。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MO(合同加工外包组织)类的企业,在其生产规模、排放污染物因子和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药品种类打捆环评后,单个药品无需再开展环评。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12345
22.在资源、政策等方面适当倾斜,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信贷规模与有贷户数增速高于一般贷款增速,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逐年增加。
政策依据:重庆银保监局《重庆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渝银保监发〔2023〕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78
23.碳减排支持工具将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纳入支持范围并延续实施至2024年年底,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延续实施至2023年年底,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项目提供贷款,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持平。依托“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建立融资项目库开展融资对接。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执行期限: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63
24.对于投资新建的CRO(合同研发组织)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为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提供第三方医药研发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年度服务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合同金额的 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202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3897742
25.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以上均包含生物制品,下同)项目,按照临床前研究、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 4 个阶段分别立项支持,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 20%的资金支持,资金支持强度最高分别为300万元/项、200万元/项、300万元/项、700万元/项。对获批纳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202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药监局
咨询电话:023—67601408、023—60353688、023—60353678
26.对创新药每个奖励1000万元,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每个奖励500万元,中药经典名方产品每个奖励100万元,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奖励100万元。对通过或视同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每个奖励10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202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药监局
咨询电话:023—60353688、023—60353678
27.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共同体)、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或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高端医疗器械,经评选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202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药监局
咨询电话:023—60353688、023—60353678
28.对核心技术攻关、关键专业化生产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202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63897742
29.对承接非关联企事业单位CDMO/CMO业务的生产企业,年度委托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年度服务收入金额的3%给予受托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202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药监局
咨询电话:023—60353688、023—60353678
30.对新上市的供应链关键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202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药监局
咨询电话:023—60353688、023—60353678
31.对纳入优先审批程序和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注册体系核查、专家审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需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临床试验核查的,给予优先安排,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核查工作。
政策依据:市药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重庆市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重庆市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渝药监〔2023〕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咨询电话:023—60353678、023—6035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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