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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外贸政策(共9条)

发布时间:2023-08-15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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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66

2﹒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23—67575260

3﹒鼓励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更多投放到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支持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海外仓建设推出内保外贷业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离岸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中国信保重庆分公司

咨询电话:12363

4﹒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优质企业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使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业务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对相关跨境资金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63

5.鼓励中小微企业提升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对采取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用于科技研发、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63、023—67677914

6.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出口风险的保障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符合条件且通过市级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企业所缴纳的出口信保保费按100%的比例给予支持,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2571

7.支持重庆市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小微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优质企业名单。支持小微企业积极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跨境人民币绿色贷款、境外股东及其关联方人民币贷款等方式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

8.充分运用好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对单笔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

9.对在重庆辖内银行开展汇率避险业务、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按照20元/万美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汇率避险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奖励的通知》(渝商务〔2023〕16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63、023—6266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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