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重庆市“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一起来看看!
公告全文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要求,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天,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欢迎有关单位、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建议可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501室
邮编:401147
电话:023-67513757 传真:023-67515737
电子邮箱:cstc1009@126.com
附件:重庆市“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进口税收核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核定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核定重庆市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以下统称享惠主体)名单。以及有关享惠主体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负责核定享惠主体名单。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核定有关享惠主体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第四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第五条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附件所列税则号列范围;
(二)为享惠主体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享惠主体名单和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享受政策的单位根据核定事项填写相应的信息审核表(见附件1、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一式三份,由本单位或依托单位负责对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二)受理。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三)审核。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经各责任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不予通过的,应当注明理由。
(四)函告、抄送、报送。享惠主体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分批次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委、市广电局,报送科技部。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报送科技部。核定结果同步通知申请单位,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八条 享惠主体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的变更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委、市广电局,报送科技部,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九条 享惠主体的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每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函告重庆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十条 本核定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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