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记者从市知识产权局获悉,《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出台。该项目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3类,单项补助最高50万元。
《细则》对3类项目进行了明确。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包括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建设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纠纷治理平台等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推动健全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创建包括获批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获批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纳入中欧等地理标志互保互认名单、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境外参展,完善全市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包括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展会、跨境电商等重点领域或者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规范指引,提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水平。
根据项目补助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其中,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补助50万元;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补助30万元;获批建设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补助20万元;获批建设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治理平台,补助1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每年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且取得良好工作成效的,还能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得到运行经费后补助,其中国家级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以及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为每年20万元,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治理平台为每年10万元。
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细则》也提出一系列补助政策,比如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验收,补助2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补助20万元。另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按照《细则》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依法登记或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单位、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除了是依法登记或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还应具有承担该制度创新项目的经验和能力,且该主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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