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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发区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全市园区开发区改革突破有“新规矩”

发布时间:2025-02-18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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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方性法规巩固拓展改革成果,赋权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权,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升级、退出等程序……日前,重庆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园区开发区改革攻坚战,是市委确定的“三攻坚一盘活”改革突破任务之一。

目前,我市开发区已形成“一区多园、一套班子”的运行格局和权责更加清晰、产业更为聚焦、布局更趋合理的发展格局,构建1个国家级新区、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综合保税区、34个市级开发区在内的多层次开发开放平台体系,入驻企业近20万户,集中全市85%的规模工业、90%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但开发区管理体制、产业布局、资源利用效率等有待进一步优化提升,亟待以立法固化改革成果、解决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问题。

该负责人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既反映了改革要求,又融入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说,《条例》涵盖了开发区设立调整、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区域合作等多个方面,明确规定开发区实行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空间布局,赋权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权。

作为创制性立法项目,《条例》始终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科学设置法规制度,确保相关制度设计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位法规定、时代精神“同频共振”,同时,又紧密结合重庆经济发展实际,在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区域合作、人大监督等方面作出许多有益探索。比如,探索创新开发区治理模式,规定可以采取实行企业化管理、履行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负责开发区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

同时,《条例》注重妥善处理立权与立责的关系,既“放得活”又“管得住”。一方面,因地制宜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相应的职能职权,《条例》明确,可以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可以依法赋予具备承接能力的市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开发区资产、负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运营公司举债、融资等的刚性制度约束。

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条例》对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固化,明确开发区的设立和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设置开发区管理机构,严格控制开发区管理机构数量。另一方面,对人事薪酬管理等一些尚在探索的领域,保持前瞻性和灵活性,为进一步改革留有余地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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