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重庆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 首套房认定按区县划分,已出租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发布时间:2024-09-02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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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9月1日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委下发《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结合实际对我市房地产交易政策进行调整优化,涉及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优化住房套数认定等五个方面,自9月1日起施行。

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自2024年9月1日起,凡在中心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重庆市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仅核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重庆市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支持商业银行按住建部门认定的住房套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对2023年9月1日以来出售重庆市内自有住房,并于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完成契税缴纳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给予每套新购住房不低于总房款0.5%的补贴。

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以需定购”,组织区县政府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加大收购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推动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落地,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鼓励区县政府将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存量住房纳入收购范围,按照不高于征收评估价和自愿的原则组织收购,支持相关居民“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区县政府组织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D级危房房屋调换或安置。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鼓励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托管经营个人分散闲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加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