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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3月1日起实施,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进行政策解读 6类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2-01 06:49
发布时间:2023-02-01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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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有以上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1月31日,市司法局举办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在规定对6类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对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利益的,将从重处罚。

行政机关制定免罚清单

更加有章可循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友生介绍,《办法》共28条,主要规定了对裁量权实施的监督指导、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要求、统一规范了裁量规则、细化规范了裁量权的适用。

比如,《办法》进一步区分完善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

《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彰显法治力度与温度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郭严祥表示,针对部分执法领域没有制定和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问题,《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处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在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裁量基准。

针对裁量基准制定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完善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新增了裁量基准的内容、裁量基准的评估和修订等,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制定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裁量基准。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办法》新增了同过同罚以及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因素,细化完善了罚款数额、裁量情节处理、并处等多项裁量规则,有效回应了怎样行使裁量权的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公平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

郭严祥举例说,比如,《办法》明确了同过同罚的基本原则,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同类违法行为且综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当事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一致。

不仅如此,《办法》还规定,对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利益的,从重处罚。“这些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充满力度,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满含温情,彰显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获得感。”

值得一提的是,为与“数字执法”的发展方向接轨,《办法》要求,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为行政执法提供精准指引。这些规定为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推行数字执法,推进政府整体“智治”预留制度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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